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交通運輸部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iii)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序;
(iv)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劃著陸后的再次放行程序;
(v)航空器故障填寫和批準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航空器停放時的安全保護;
(vii)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指定訓練空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學員,還需由所在駕駛員學校向局方注冊。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并保存每一訓練課程注冊人員清單。
第141.171條 限制
(a)在符合下列要求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方可為受訓學員頒發結業證書或者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1)完成了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規定的所有訓練;
(2)通過了課程要求的所有考試。
(b)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以計入當前訓練課程:
(1)當前課程為儀表等級整體課程和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時:
(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準的整體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50%,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課時的50%;
(i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非按照本規則批準的整體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25%,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2)當前課程為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時:
(i)對于未取得任何執照的學員,不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
(ii)對于已取得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以上)的學員,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經局方批準后,承認其先前的部分飛行經歷。
(3)當前課程為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時,不承認其先前高性能多發飛機課程的經歷和知識。
(4)按照本條(c)款(1)項、(2)項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者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173條 結業證書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b)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課程訓練時頒發,并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訓練課程名稱;
(4)注冊日期、結業日期;
(5)聲明該學員已完成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考試成績合格;
(6)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7)如實施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訓練,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特殊機動飛行訓練;
(8)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對所列內容的簽字證明。
第五節 記錄
第141.181條 訓練記錄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注冊于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建立并保持及時準確的訓練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1)學員注冊日期;
(2)按時間順序或者按課程大綱順序,記錄接受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以及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的日期。
(b)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本條(a)款要求的記錄。
(c)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負責該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簽字證明。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記錄中所記錄的該課程的結業日期;
(2)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轉校日期。
(e)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提供其訓練記錄的復印件。
(f)符合局方規定的計算機記錄系統,可以用于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訓練記錄。
第141.183條 記錄的保存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批準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保證其處于隨時能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駕駛員學校的訓練規范;
(2)為參加運行的每位飛行教員單獨建立的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i)姓名;
(ii)持有執照的類別、編號和等級;
(iii)證明飛行教員資格滿足本規則相應要求的詳細飛行經歷記錄,包括本規則要求的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
(iv)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等級和有效期;
(vi)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解除飛行教員職責的有關記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將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至少保存12個月。如果使用的飛行教員不再參與該駕駛員學校的運行,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飛行教員退出運行之日起,至少保存12個月。
(c)運行大型飛機和渦輪多發飛機的駕駛員學校,還應當按照CCAR-91部的相應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進行保存。
第六節 委托考試
第141.191條 受委托進行考試的資格要求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進行相應考試:
(a)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應的整體課程等級,并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
(b)在獲取受委托考試資格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已連續持有擬獲取受委托考試資格的整體課程等級達24個日歷月以上;
(c)擬受委托考試的整體課程,應當經過批準,并符合本規則相應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d)在受委托進行考試之日前的24個日歷月內,該學校已經符合了下列要求:
(1)針對擬受委托考試的整體課程,訓練了50名以上的學員,并已全部推薦參加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2)在完成相應的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首次考試合格。并且這些考試應當由非該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
第141.193條 權利
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該校受委托進行考試的整體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
第141.195條 限制和報告
駕駛員學校在行使本規則第141.193條賦予的權利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所推薦的學員為受委托進行考試的整體課程結業學員。
(b)所推薦的學員完成了經批準的整體課程所有訓練,并通過了駕駛員學校組織的課程結束考試。對于從按本規則批準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認為其完成了接收學校經批準的整體課程中的所有課目:
(1)在原學校接受訓練的課程,必須是按照本規則獲得批準的整體課程;
(2)在原學校所接受的整體課程訓練時間,可以計入接收學校相應的整體課程所要求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能超過接收學校當前整體課程總訓練時間的50%;
(3)完成了由接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教學檢查,并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
(4)接收學校根據本條(b)款(2)項要求,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應當記錄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5)接收學校保存有該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受委托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批準,并且在范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相當。
(d)在下列情況下,受委托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發現考試內容已經泄露;
(2)得到了局方認為其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第141.197條 受委托進行考試的有效期
(a)除本條(b)款的規定外,受委托進行考試的有效期,從頒發之日起,至第24個日歷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滿。
(b)受委托進行考試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不再進行考試;
(2)民航地區管理局終止委托其進行考試;
(3)有效期滿且未再次獲得委托資格;
(4)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失效。
E章 對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特別規定
第141.211條 適用范圍
(a)本章適用于為中國航空運營人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境外駕駛員學校。
(b)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取得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
(c)在持有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員,按經批準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并取得駕駛員學校所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后,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條(d)款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213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的條件
(a)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
(b)具有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行合格證(AOC)或者等效批準書。
第141.215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參照本規則A章、B章和D章的相關要求實施。
F章 法律責任
第141.221條 一般規定
違反本規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41.223條 未取得證件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規定,未取得相應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范,擅自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或者合格證失效后仍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的,由局方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225條 超出批準范圍進行訓練的處罰
駕駛員學校違反本規則規定,超出批準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由局方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227條 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自該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合格證和訓練規范。
第141.229條 欺騙、賄賂取得許可的處罰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范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范,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規則規定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范。
第141.231條 違章責任之一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本規則第141.63條(f)款或者第141.133條(f)款規定,使用未攜帶規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2)違反本規則者第141.67條(b)款或者第141.137條(b)款規定,兩個及以上駕駛員學校同時使用一個講評區域的;
(3)違反本規則第141.101條、第141.181條或者第141.183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相關記錄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記錄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本規則第141.221條、第141.223條、第141.225條、本條(a)款(1)項或者(3)項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第141.233條 違章責任之二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未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便于公眾識別的醒目位置;在局方要求檢查時,未將合格證提供檢查;或者在合格證失效時,未及時清除表明駕駛員學校已經局方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的;
(2)違反本規則第141.41條、第141.43條、第141.49條、第141.111條、第141.113條、第141.115條、第141.117條或者第141.123條規定,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員擔任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3)違反本規則第141.61條或者第141.13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機場實施訓練的;
(4)違反本規則第141.63條、第141.67條、第141.69條、第141.71條、第141.133條、第141.137條、第141.139條或者第141.14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航空器或者設施實施訓練的;但是本規則第141.229條(a)款規定的除外;
(5)違反本規則第141.65條或者第141.135條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和未經批準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高級航空訓練設備實施訓練的;
(6)違反本規則第141.195條(a)款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成該校被委托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7)違反本規則第141.195條(d)款規定,在不得實施考試的情形下實施考試的;
(8)違反本規則第141.171條規定,為不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9)違反本規則第141.95條或者第141.165條規定,不能保證訓練質量的;
(10)違反本規則第141.45條(b)款規定,主任飛行教員不常駐運行基地的;
(11)違反本規則第141.119條(b)款或者第141.167條(b)款規定,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不常駐運行基地,繼續實施相應課程訓練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本條(a)款(2)項、(3)項、(4)項、(5)項、(9)項、(10)項或者(11)項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本條(a)款(6)項或者(7)項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本條(a)款(8)項規定的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本條(a)款(6)項或者(7)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受委托進行考試的資格。
第141.235條 人員責任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未按相關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文件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45條、第141.51條、第141.119條或者第141.125條規定的,局方可以對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237條 信用管理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1)拒絕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行政機關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的;
(2)拒不執行局方限期改正要求的;
(3)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訓練規范的申請、修改中,有欺騙、偽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虛假材料等行為的;
(4)因故意行為導致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訓練規范被撤銷的。
G章 附 則
第141.241條 施行日期
(a)本規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b)本規則施行前,已持有按照CCAR-91部頒發的,具有訓練飛行運行種類的商業非運輸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證,須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換發。
(c)本規則施行前,已持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的駕駛員學校,所持證書繼續有效,直至按規定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之日。
(d)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交通運輸部于2016年12月1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6號公布、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8號修改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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