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農村部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五章 結案和立卷歸檔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ǘ┺r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ㄎ澹┺r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第八十五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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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臅R全,手續完備;
。ㄈ┌妇響敯错樞蜓b訂。
第八十六條 案件立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工作報告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農業行政處罰工作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期間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時間,行政處罰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視為在有效期內。
第九十條 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格式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工作需要,調整有關內容或者補充相應文書,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2020年1月14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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