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2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運輸機場建設管理規定”。
二、將第一條、第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的“民用機場”修改為“運輸機場”,但第一條中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除外。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及相關空管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四、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運輸機場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運輸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建設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建設程序。”
五、刪去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運輸機場建設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