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3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二、將第一條中的“民用機場”修改為“運輸機場”。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統一改為“機場使用手冊”,但第二十七條除外。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附錄三”修改為“附件3”。
六、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批準”修改為“審查”。
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的“批準”修改為“生效”。
八、將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中的“民用機場使用手冊”修改為“手冊”。
九、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改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條除外;所有“民航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有“《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統一改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