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廈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廈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政府第171號
《廈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莊稼漢
2017年11月21日
廈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和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材料。
第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集中收存、信息共享的原則,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利用。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的館庫建設、人員配置、管理經費等條件適應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區建設主管部門在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房產、交通運輸、水利、人防、市政園林、港口、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區檔案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按規定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下列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工作:
㈠檢查、指導和協調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㈡組織開展城鄉建設檔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培訓;
㈢起草城鄉建設檔案發展規劃,制定城鄉建設檔案發展計劃、規章制度、業務技術規范;
㈣接收、收集、整理、鑒定和保管城鄉建設檔案;
㈤按照規定對城鄉建設檔案進行驗收,配合參與市檔案主管部門組織的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檔案驗收;
㈥統籌開展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
㈦涉及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依法設立的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應當采用新技術、新設備,逐步推行城鄉建設檔案電子化歸檔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收集和整理
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包括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基礎資料檔案。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㈠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公用基礎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建設工程)檔案;
㈢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㈣文物古跡保護建筑工程檔案;
㈤交通、港口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㈥水利工程檔案;
㈦抗震、人防等防災工程檔案;
㈧地下管線工程(含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檔案;
㈨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㈩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并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建設單位委托檔案服務機構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的,檔案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標準和規范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對符合條件的檔案資料,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出具書面意見。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涉及交通、港口、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檔案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交通運輸、港口、水利等部門可以委托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進行專業工程檔案驗收。
前兩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屬于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重點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推行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承諾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交通運輸、港口、水利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承諾事項清單,建設單位對清單所列事項作出書面承諾后,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交通運輸、港口、水利等部門應當直接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檔案實行統一保管。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規劃、國土房產、交通運輸、水利、人防、市政園林、港口、消防等部門形成的具有長期或者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材料。
前款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收集和整理,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移交目錄,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推動城鄉建設檔案電子化。報送建設工程紙質檔案、移交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紙質檔案的,應當同時提交電子檔案。
電子檔案內容應當與紙質檔案一致,其存儲格式、載體和保存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六條 基礎資料檔案包括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人文、經濟等方面具有保存價值的基礎資料。
第十七條 基礎資料檔案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進行收集和整理。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社會征集、現場采集等方式收集具有保存價值的建(構)筑物、名勝古跡、市容市貌的聲像資料等基礎資料檔案,除因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等國家秘密或者損害單位、個人合法權益等情況外,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重要或者珍貴的城鄉建設檔案資料,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提供的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公開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接收城鄉建設檔案后,應當當場出具檔案交接文據。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鄉建設檔案并制作相應電子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城鄉建設檔案的館庫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
存放城鄉建設檔案的專門庫房應當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塵、防光、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等防護設施,保證城鄉建設檔案安全。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數字信息管理技術和設備,逐步將紙質檔案轉換成電子檔案。對需要永久保存的,應當異地異質備份。
第二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利用信息管理平臺,促進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保管的電子檔案應當自接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信息管理平臺。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統籌開發全市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及時公布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目錄。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依法對相關城鄉建設檔案進行查詢,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查詢的城鄉建設檔案進行建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不動產物權人持有相關物權證明和身份證明,可以利用其物權范圍內未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向社會公眾提供必要的查閱、復制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檔案利用的管理規定,不得損毀、竊取、涂改、偽造、丟失檔案或者擅自復制、公布未開放的檔案,不得泄露檔案秘密。
第四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信用體系建設,按照規定將有關檢查、處罰、獎勵以及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承諾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對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中的失信行為實行信用監管。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㈠違反第十條規定,報送的檔案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㈡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竊取檔案、擅自復制未開放的檔案或者泄露檔案秘密的,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㈠未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的;
㈡未按照規定移交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的;
㈢未按照規定上傳電子檔案的;
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