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27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長沈曉明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要求,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件規章:
一、《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1995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發布 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修改 2005年1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修改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修改)
二、《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發布 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修改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修改)
三、《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1995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布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修改)
四、《海南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
五、《海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若干規定》(2004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