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6
年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馬 懿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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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組織對我市現行有效的市政府
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鄭州市勞務市場
管理暫行辦法》等10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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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鄭州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10月21日鄭
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
二、《鄭州市實施<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細則》(1999年7月9
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
三、《鄭州市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
法》(2000年1月1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四、《鄭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3月24日鄭
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
五、《鄭州市技術安全保衛規定》(2000年6月16日鄭州市人
民政府令第88號公布)
六、《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2003年5月21日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七、《鄭州市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3年7月11日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
八、《鄭州市勞動用工規定》(2004年12月3日鄭州市人民政
府令第140號公布)
九、《鄭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護管理規定》(2006年11月30
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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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鄭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2007年10月20日鄭
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