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7年8月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楊維
2017年8月15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經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現決定:
一、廢止《撫順市建設收費集中管理規定》(撫政發〔1999〕56號)。
二、對《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36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73號修正)等5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撫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
附件
撫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
一、《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36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73號修正)
1、刪除第二十條;
2、刪除第二十一條;
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撫順市體育市場稽查辦法》(市政府令第110號)
第七條第(六)項修改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符合國家標準情況。”
三、《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1號)
1、刪除第四十九條;
2、刪除第五十條;
3、刪除第五十一條。
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76號修正)
1、刪除第十七條;
2、刪除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
3、刪除第十九條;
4、刪除第二十五條。
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撫順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市政府令第165號)
1、第十五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已出具工程結算定案書(單)項目進行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5日內將工程結算檔案及相關資料報送審計機關。”
2、第十六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在被審計單位交齊工程結算檔案和資料之日起45日內,對已定案工程結算進行復核審計,并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3、刪除第十七條;
4、第二十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在進行跟蹤審計、結算復核審計或決算審計的基礎上開展績效審計,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
5、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已定案的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
6、刪除第三十二條。
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