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308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7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求發
2017年8月16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省政府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對8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附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一、將《遼寧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準的。”
二、刪去《遼寧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條第五項。
三、將《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四、將《遼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機構評價、測算補給量,并報該水庫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確認。”
五、將《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沿海縣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所管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
六、將《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將《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六條修改為:“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介紹其就業,組織參加公益性勞動。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將《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農村低保對象自批準之日下個月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低保金,憑金融機構發給的領取卡(折)領取低保金。”
此外,對部分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