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六屆五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6年12月2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推進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發展與公共利益,現決定對《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配套政策處理取得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權證書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書為產權調換基本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補償:
(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的,不超過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產權調換,超出部分按照《實施辦法》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所建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給予產權調換,差額部分面積由被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的成本價購足;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以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扣減10%的公告基準地價后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人為非原村民的,不超過建筑面積15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扣減10%的公告基準地價予以補償。超出部分按照《實施辦法》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二、在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市房屋征收部門發布房屋征收補償基準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或者房屋征收補償基準價格確定。”
三、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屬于《決定》第二條規定范圍,尚未進行處理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補償:
(一)原村民所建的住宅類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的,不超過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部分可參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的多棟部分,按照本決定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為解決原村民居住問題統一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住宅類建筑,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多種用途的建筑,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建設的部分,給予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決定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未經批準建設或者超出批準建設的部分,按照本決定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三)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建筑在繳納本決定附件規定的罰款和地價后,以一戶一棟為產權調換基本單位,參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產權調換或者按照本決定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四)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建的生產經營性、商業辦公類建筑,位于非農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對被征收建筑物所占土地予以土地置換,相應建筑物按照重置價扣減本決定附件規定的罰款后給予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決定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五)除本款第(四)項規定情形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性、商業辦公類建筑,按照本決定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四、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經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審查屬于依法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參照可以處理確認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一)占用基本農田;
(二)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
(三)占用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
(四)壓占原水管藍線;
(五)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
(六)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內。”
五、刪除第七十八條。
六、將《深圳市房屋征收補償規則》第一部分修改為:
(一)本部分標題修改為“各類房屋補償方式”;
(二)在本部分增加“表1各類型非商品房貨幣補償的計算方式”字樣;表格中所有“被征收房屋類似商品性質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表述修改為“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刪除表格說明第2點中“1999年3月5日前所建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的字樣,并在“《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后增加“、《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字樣;
(三)本部分增加一個表格,標題為“表2各類未經產權登記房屋的補償方式”。
表2 各類未經產權登記房屋的補償方式
類型
補償方式及補償金額計算
備注
住宅類
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不超過480㎡的部分
產權調換
非商品性質
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0%公告基準地價
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超過480㎡的部分
符合“兩規”處理條件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20元/㎡罰款—100%公告基準地價
不符合“兩規”但符合《決定》處理條件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30元/㎡罰款—100%公告基準地價
原村民不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的多棟部分
經批準建設的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00%公告基準地價
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建設的部分
符合“兩規”處理條件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50元/㎡罰款—2倍公告基準地價
不符合“兩規”但符合《決定》處理條件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00元/㎡罰款—2倍公告基準地價
非原村民所建私房
不超過建筑面積150㎡的部分
產權調換:繳納100元/㎡罰款以及50%公告基準地價
非商品性質
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00元/㎡罰款—100%公告基準地價
超過建筑面積150㎡的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50元/㎡罰款—3倍公告基準地價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建統建樓
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建設
產權調換
非商品性質
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0%公告基準地價
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或者超過批準建設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00元/㎡罰款—2倍公告基準地價
生產經營性、商業辦公類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建
位于非農建設用地范圍內
產權調換:土地予以土地置換,地
上建筑物按重置價扣減10元/㎡罰款予以貨幣補償
非商品性質
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10元/㎡罰款—10%公告基準地價
位于非農建設用地范圍外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20元/㎡罰款—100%公告基準地價
原村民、其他企業單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
—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30元/㎡罰款—100%市場評估地價
此外,對條文序號重新編排。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