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18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已經2017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7年4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
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為確保2017年在我省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舉辦等期間,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于對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臨時性管理。
二、公安機關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三、未經依法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四、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
下列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經負責重大國際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者部門同意:
(一)廈門市各區;
(二)泉州市鯉城區、泉州市豐澤區、南安市、晉江市、石獅市、安溪縣;
(三)漳州市薌城區、漳州市龍文區、龍海市、華安縣、長泰縣、漳浦縣、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開發區、古雷開發區;
(四)長樂市;
(五)其他為保障重大國際性活動依法劃定的區域。
五、對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各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從事民用小型航空器飛行和空飄物升放活動的宣傳,加強巡查和檢查,并建立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監管信息的協同通報機制。
六、違反本決定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依法查封、扣押相關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9月30日;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決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施行,其他規定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