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
張掖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第 35號
《張掖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2015年9月19日
張掖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綜合管理工作,營造文明、整潔、有序的生產、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各項事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部門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縣(區)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公安、交通、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城郊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環境衛生整治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章 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第五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縣(區)建設、城管執法、環衛部門負責城市綜合管理,全面落實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目標。
(一)整頓沿街市容秩序,落實清掃保潔和定時收集垃圾制度,實行全天候保潔,垃圾清運車輛密閉運輸,杜絕沿街遺撒。
(二)公園、廣場、車站和道路兩側及綠化帶內無散亂垃圾,無瓜果皮核、紙屑、塑料袋、雜草、污水等。
(三)主要街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占道、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現象。
(四)城區要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無人畜糞便,無污水污跡,無“四害”(老鼠、蚊、蠅和蟑螂)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畜禽。
(五)加強居民小區、背街小巷和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整治,居民小區、物業小區應建立完善衛生清掃保潔制度,小區垃圾做到日產日清,小區和城鄉結合部道路平坦、無坑洼、無積水、無零散垃圾、無建筑渣土、無亂堆亂放。
(六)按規定設置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七)禁止集貿市場、商業門店在沿路沿街露天使用小火爐。
第六條 縣(區)城管執法、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整治臨街商戶占道經營行為。
(一)沿街商鋪應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規定,不得在店門外擺設商品、桌椅和招牌等物品。
(二)各類農副產品必須到農貿市場或經批準的經營場所擺賣,不得在主干街道等公共場地擺攤和沿街叫賣。
(三)摩托車、自行車維修鋪、汽車清洗、五金建材加工和飲食服務行業不得占用道路加工作業,不得污染和損壞人行道等公共設施。
(四)夜市和臨時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限時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時經營,做到攤撤地凈。
第七條 縣(區)建設、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監管城區內裝修門店和建筑施工單位,督促落實圍欄作業,文明施工。
(一)臨街裝修施工的門店必須圍欄封閉作業,圍欄不得低于2米,并且要保持周邊干凈整潔。
(二)施工現場保持整潔,無生活垃圾,建筑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圍欄以外不準堆放物料并及時清理渣土等廢棄雜物到指定地點處理。
(三)建筑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硬化,設置沖洗裝置,拉運渣土的車輛出場前做好車體覆蓋,防止沿街拋撒滴漏,污染環境。
(四)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并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三章 環衛作業操作規范
第八條 縣(區)環衛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的監
督管理工作,各街道(社區)主動配合,加強城區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積極推進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落實機械化帶水清掃,如遇4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第九條 環衛清掃作業人員應做到文明、規范有序作業,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和對公眾生活的影響。
第十條 環衛清掃作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人,并有完整的清掃作業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道路清掃保潔應達到“六無五凈”標準,即:無堆積物、無果皮紙屑、無土石磚瓦、無污泥積水、無潑撒污物、無人畜糞便,路面凈、路溝凈、墻根凈、綠帶凈、樹穴凈。
第十二條 環衛清掃保潔人員上崗作業時應保持著裝干凈、整潔,其他環衛作業人員也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或佩證。
第十三條 清掃保潔人員在作業時,不得向窨井、花壇內掃倒路渣垃圾,不得焚燒樹葉、垃圾和各類雜物。
第十四條 垃圾收集車(含三輪保潔車)應外觀干凈整潔,不得有明顯污漬、牽掛物,停放時應與道路呈平行方向。垃圾運輸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應做好車體覆蓋,并打掃車輛箱體、輪胎,不得有牽掛物和漂浮物,杜絕對街道的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 垃圾桶、果皮箱要保持整潔,做好維護和日常清洗保潔,確保容器及周邊路面見本色。
第四章 垃圾清運管理
第十六條 縣(區)環衛、衛生計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落實城市垃圾(醫療廢物)收集、中轉、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工作。街道(社區)負責轄區內垃圾容器的管理和維護保養,教育清掃保潔人員愛護公共設施。
第十七條 城區垃圾(含垃圾中轉站、道路清掃、果皮箱內外、臨街門店及機關單位產生的垃圾)要做到日產日清。
(一)機關單位產生的垃圾應運往指定地點傾倒。
(二)垃圾清運實行“定點定車,固定清運”的原則進行清運。
(三)垃圾壓縮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運輸過程中不得揚撒、泄漏。要經常清洗、檢修車輛,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
(四)臨時垃圾堆放點必須日產日清,不得有遺漏、拋灑和清運不干凈的現象。
(五)垃圾清運人員要愛護垃圾桶、垃圾箱、垃圾臺等環衛設施,不得在垃圾臺(箱)內焚燒垃圾,損壞環衛設施。
(六)城市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照《張掖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張掖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產生的醫療廢物集中收集處理,嚴禁私自焚燒。
第十八條 沿街門店產生的生活垃圾應實行袋裝收集,按要求時限投放到垃圾車,不得隨意堆放到人行道、慢車道、綠化帶等處,確保日產日清。建筑施工和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和居民個人負責清理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理。
第十九條 臨街商鋪、小吃店、各類醫療服務機構對可回收垃圾、餐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必須按相關規定分類妥善處理,不得隨地亂潑亂倒或混合處理,嚴禁向城區道路下水井口傾倒污物和餐廚油污以及有形餐廚垃圾。
第五章 居民生活物料堆放管理
第二十條 縣(區)城管執法、街道(社區)相互協作,負責居民區、沿街生活物料堆放管理。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不準堆放各種物料,確因拆除、裝修房屋需堆放物料的,必須由施工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碼放整齊,高度不得超過1.8米,不得妨礙居民出入,同時要確保安全。如堆放粉塵類物料必須嚴密覆蓋,做好防風防塵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第二十二條 居民區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清運,小區物業管理機構和居委會加強監督管理,嚴禁長期堆放,堆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第二十三條 街路、居民小區積存垃圾堆和渣料堆的,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和街道(社區)應當及時責令責任人限期清除,責任人不明確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人員清除。
第六章 道路清掃灑水作業規范
第二十四條 縣(區)環衛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綠化帶的清掃和灑水工作,堅持道路清掃和灑水作業按規范要求實施。根據城市保潔能力提升,應逐步配備灑水車、噴霧車及濕法吸塵車,提高機械化環保清掃保潔率。
第二十五條 城區道路應當保持全天路面整潔,路見本色、不花掃、不漏段。
(一)清掃保潔時間:春冬季實行“一掃兩保潔”(早掃7:30前完成,兩保潔9:00-11:30;13:30-17:00)。夏秋季實行“一掃三保潔”(早掃7:00前完成,三保潔9:00-11:00;13:30-16:30;19:00-21:00)。
(二)道路作業范圍:道路兩側從墻根至墻根全方位清掃保潔,包括車行道、人行道、商業特色街和廣場、交通隔離帶、道路綠地以及沿路設置的垃圾箱等相關公共設施。
(三)清掃保潔流程:道路清掃按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順序清掃。
(四)特列情況處理:街道臨時車輛停靠點未掃到位的地方應適時補掃。轉運垃圾后應及時清理現場,做到工完場凈。遇渣土漏撒、車輪帶泥等路面污染要及時清理,同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遇道路積水時,應先用掃帚趕盡積水,再依次清掃。
第二十六條 道路灑水作業應按照相關規范操作實施。
(一)按照規定的路段、次數、時間完成清掃路面灑水壓塵保潔等作業任務。在早7:00—晚20:00作業時,應播放提示音,提示行人和車輛避讓。
(二)通過車輛、人群密集路段時,應提前降低車速,調節水壓,文明作業。
(三)灑水作業時,應遵守交通規則,照章行駛,不開霸王車,路面作業時灑水車速不得超過20km/h,嚴禁灑水車倒車灑水。
第七章 法律責任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縣(區)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縣(區),由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