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渣土、商砼車輛運輸管理辦法
張掖市渣土、商砼車輛運輸管理辦法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
張掖市渣土、商砼車輛運輸管理辦法
張掖市渣土、商砼車輛運輸管理辦法
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34 號
《張掖市渣土、商砼車輛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黃澤元
2015年9月19日
張掖市渣土、商砼車輛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渣土、商砼車輛運輸管理,規范渣土、商砼運輸秩序,維護市容市貌,減少城市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渣土、商砼運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渣土、商砼運輸車輛從事渣土、商砼運輸以及其他運輸活動及空載等狀態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渣土、商砼,是指工程建設和建(構)筑物拆除、修繕、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修建所需的沙石、水泥、商砼。
第四條 渣土、商砼運輸遵循統籌規劃、源頭管控、聯合執法、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渣土、商砼運輸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處理渣土、商砼運輸處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與渣土、商砼運輸監管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和保障機制。
第六條 縣(區)公安部門是本轄區渣土、商砼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渣土、商砼運輸活動的綜合監管。
第七條 鼓勵渣土、商砼運輸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和安全生產條件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安全運輸專業技能培訓活動。
第八條 鼓勵渣土資源化綜合利用,支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采用渣土綜合利用產品。
第九條 建立渣土、商砼運輸管理監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渣土、商砼運輸違法行為及渣土、商砼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舉報。
第二章 運輸管理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建設部門根據渣土及商砼處置運輸需求、道路通行條件、安全運輸規范、車輛技術規范,確定本市渣土、商砼運輸車輛的核載質量,不符合基本車型、核載質量要求的,不得從事渣土、商砼運輸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渣土、商砼運輸的車輛(以下稱運輸車輛),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行駛證、牌證并領取機動車安全技術年度檢驗合格標志;在道路交通運輸部門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后,方可從事渣土、商砼運輸。
第十二條 運輸車輛應安裝防止渣土、建筑垃圾遺撒、飄散、滴漏防護裝置;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它渾濁廢棄物外運處置時,應用專用車輛運輸;運輸途中不得偷倒亂倒渣土,嚴防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 對渣土、商砼運輸車輛實行限速行駛。城市道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普通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十四條 實行渣土運輸限時和禁區管理,7∶00-22∶00,主城區道路禁止渣土車輛運輸,環城道路按照指定時間行駛。
第十五條 因城市發展、舉辦重大活動、實施應急處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調整禁行時間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六條 渣土、商砼運輸企業、車主是渣土、商砼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渣土、商砼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車主應承擔本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渣土、商砼運輸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等崗位責任,并有效監督落實;
(二)制定渣土、商砼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有效實施;
(三)保證渣土、商砼運輸安全生產投入和安全生產措施落實;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時處置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會同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建設規模、道路通行情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合理安排調節渣土、商砼運輸量。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渣土、商砼運輸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建設工程施工、渣土處置、運輸車輛通行、渣土運輸違法行為查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實行渣土、商砼運輸執法層級管轄、屬地為主、聯合執法制度。市上相關部門負責對縣(區)渣土、商砼運輸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對跨區域、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進行直接查處。縣(區)公安部門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負責統籌組織實施本轄區渣土、商砼運輸的管理和執法。
第二十條 下列執法事項實行聯合執法:
(一)渣土、商砼運輸道路交通執法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環衛等部門對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違法、拋灑污染路面、隨意傾倒、無合法證件車輛運輸渣土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聯合執法牽頭部門承擔組織責任,負責制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明確協同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案件辦理期限,協調執法問題的處理,統一發布執法信息,督促和檢查協同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協同部門和單位承擔配合責任,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實施行政管理、做出行政決定。
第二十一條 聯合執法牽頭部門應當會同協同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和移送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聯合執法隊伍。
第二十二條 聯合執法相關部門對執法事項有爭議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聯合執法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機動巡查,對國家、省、市重點工程,舊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區域和校園周邊等渣土、商砼運輸車輛集中通行區域,事故易發和隱患突出區域,實施重點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監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及安全事故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渣土、商砼運輸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列》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無牌、無證上路行駛的;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酒后駕駛車輛的;闖紅燈、不按標志標線通行的;故意污損、遮擋號牌、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駕駛拼裝、改裝、報廢車輛的;
(三)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行駛的;
(四)本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繼續駕駛車輛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渣土、商砼物遺撒、飄散、滴漏造成路面污染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