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
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33 號
《張掖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黃澤元
2015年9月19日
張掖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防治施工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揚塵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拆除發包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人,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落實。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同時報送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六條 監理單位對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監理責任,具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制定、防治費用使用、防治工作責任落實等情況。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負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施工單位具體承擔建筑工程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技術標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治施工現場揚塵污染的措施,將該措施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并在合同中落實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管理措施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要求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九條 各類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圍擋高度主干道不低于2.5米、次干道不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間,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立網。
(三)施工工地內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加工場、材料堆場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防塵處理。
(四)風力達到4級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土方挖填、轉運和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拆除等作業。
(五)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后盡快完成回填,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六)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七)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密閉運輸。
(八)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內裸露地面進行臨時綠化或硬化。
(十)堆放水泥、砂石、渣土、建筑垃圾等建筑物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采取覆蓋等措施。
(十一)建(構)筑物內施工材料及垃圾清運,應當采用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撒。
(十二)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條 拆除建(構)筑物時,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四)、(五)、(六)、(十一)、(十二)項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被拆除建(構)筑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采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場地,3個月內不進行開發或者利用的,應當種植植物或者覆蓋。
第十一條 運輸建筑施工中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持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核發的證件;
(二)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裝載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必須采取覆蓋措施,運輸途中嚴禁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三)物料承運方應建立車輛拉運臺帳,載明拉運物料名稱、數量、運輸線路、目的地及采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 所有建設工程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履行施工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出入車輛沖洗、施工現場地面硬化、土方和拆遷噴水灑水濕法作業、渣土車密閉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工地的現場管理,在所有工地落實執法員、環保員、網格員、施工管理員的“四員”管理制度并與施工公示牌一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執法監管力量,提升監管技術手段,利用建筑工地遠程視頻監控系統,點面結合,實時監控,實現建筑工地實時監控全覆蓋。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揚塵防治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相關責任單位應及時趕赴現場在職責范圍內進行檢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城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治理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強化監督管理,將施工現場的揚塵控制情況和企業評優評先工作相結合,建立對揚塵污染違法違規企業的長效制約機制。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在城市和縣城建成區進行的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