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
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32 號
《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黃澤元
2015年9月19日
張掖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治理燃煤鍋爐污染,保護和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煤鍋(窯)爐、茶浴爐使用中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燃煤鍋(窯)爐、茶浴爐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應當將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燃煤鍋爐造成的大氣污染。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工信、質監等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力量,主動配合,對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采用節能技術,積極推廣使用電、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改善能源結構,逐步減少直接燃煤量。
第六條 使用燃煤鍋(窯)爐、茶浴爐必須配套建設有效的大氣防治污染設施,所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凡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不能保證穩定達標的燃煤鍋(窯)爐、茶浴爐一律停止使用。
使用額定小時蒸發量20噸以上燃煤鍋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儀器,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七條 城市建成區內燃煤鍋(窯)爐、茶浴爐禁止使用高灰分、高硫份(低位發熱量在4500千卡/公斤以下或硫份超過1%)劣質煤炭及其制品。含硫量超過以上數值的煤炭及其制品,必須通過配煤企業加工、采用固硫技術達到相關要求,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經營、使用。
第八條 嚴格新建燃煤鍋爐審批,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市域內其它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各相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或投產使用。
第九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原有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在供熱管網不能覆蓋的區域內的原有燃煤供熱鍋爐和城市建成區內經營性燃煤茶浴爐,應改用電、新能源、潔凈煤,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第十條 額定蒸發量10噸以上的鍋爐,應當采取高效除塵和脫硫或燃用潔凈煤等措施,保證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燃煤鍋(窯)爐、茶浴爐使用單位和個人應落實鍋爐房煤堆場、灰渣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設圍墻、帶天棚的儲庫、防風抑塵網等設施或采用覆蓋、灑水等降塵、吸塵措施,場內物料堆存高度應低于圍擋高度,降低揚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十二條 燃煤小火爐等民用燃燒裝置,應當在市或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或使用高效低污染的爐具及環保型煤。
第十三條 在用燃煤鍋(窯)爐、茶浴爐使用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鍋(窯)爐、茶浴爐污染物排放情況,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燃煤鍋(窯)爐、茶浴爐消煙除塵設施應保證正常使用,特殊情況需要閑置或拆除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事先報經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使用燃煤鍋(窯)爐、茶浴爐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司爐工環保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規范操作行為,杜絕違規操作,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使用燃煤鍋(窯)爐、茶浴爐,造成大氣污染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