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
張掖市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31 號
《張掖市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黃澤元
2015年9月19日
張掖市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
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是指工業企業堆放原輔材料、煤炭、砂石、灰土、工業固體廢物等物料的渣場、灰場、堆煤場等場地。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對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的揚塵污染防治開展環境監管。
第五條 市、縣 (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信、質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業企業應建立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環保工作人員,加強堆場施工期和營運期的環境管理工作,確保揚塵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第七條 新建物料堆場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進行建設。
(一)優先考慮采用混凝土圍墻和帶天棚的儲庫,建設配備有收塵設備的物料倉庫。
(二)合理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設置料區和道路界限的標識線,堆場地面和廠區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三)堆場外圍應當建設圍墻、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場內物料堆存高度應低于圍擋高度。堆場內配備噴淋、覆蓋和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噴淋設備或其他抑塵設施設置應不留死角,覆蓋全部堆場。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在落料、卸料處配備收塵、噴淋等降塵、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細顆粒物料露天裝卸應保證全程濕法作業。
(六)在堆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七)運輸車廂應采取密閉措施或有效篷蓋,嚴禁敞開式運輸,防止沿途拋灑造成揚塵污染。
(八)有條件的堆場應當設置綠化隔離帶,降低揚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九)堆場應安裝滿足環境管理要求的視頻監控設備,對堆場揚塵污染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八條 工業企業現有堆場在堆放、裝卸物料時,應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一)露天堆放的物料應當采取圍欄、噴淋、覆蓋等防止揚塵的措施,建立防止揚塵的責任制度和記錄臺帳。
1.粉末狀的物料必須全部存入封閉式料庫或料倉;
2.顆粒狀的物料全部入棚,暫時無法入棚的必須規范堆放,進行全覆蓋,并采取灑水或者防風抑塵網等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3.塊狀的物料必須全部覆蓋,暫時無法覆蓋的必須規范堆放,并采取灑水或者防風抑塵網等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二)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產生大量揚塵的,必須停止裝卸作業。
(三)區分堆場內的堆料區和運輸道路,及時清除路面上散落的物料,保持堆場內道路平整、整潔,并定時灑水。
(四)裝卸、運輸可能產生揚塵的貨物車輛,應當配備密閉裝置或者其他防塵設施。
1.對所有出場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沖洗,做到車廂、槽幫、車輪無泥漿、灰塵等附著物,杜絕帶泥、塵出場;
2.及時清理清運車輛沖洗積沉物;
3.場區應修砌沖洗廢水循環回用系統,嚴禁沖洗廢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現有堆場,由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在主要媒體曝光。對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