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正《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正《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正《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號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正〈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欒克軍
2017年1月19日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正〈蘭州市建設領域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正: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礦山、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二、增加一條做為第五條“根據建設單位上年度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和企業勞動用工誠信情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浮動繳費,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三、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經濟區內由市、區項目審批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蘭州新區、高新區、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由市、縣區項目審批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四、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五、刪除第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繳或緩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六、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3月5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根據
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正〈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礦山、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
建設、交通、水利、發改等相關部門依法監督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發改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或備案核準后,將審批件或備案件同時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五條 根據建設單位上年度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和企業勞動用工誠信情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浮動繳費,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保證金。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工程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書面承諾。
建設工程項目因違法分包、轉包,致使農民工工資無法依勞動合同支付的,由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總承包方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
第八條 保證金實行層級監管。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經濟區內由市、區項目審批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蘭州新區、高新區、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由市、縣區項目審批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保證金存入依規定設立的銀行專戶。
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條 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后,按程序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保證金按照以下程序繳納:
(一)建設單位依據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概算填寫《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
(二)建設單位持《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蘭州市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復印件1份,用于備案。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填寫《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臺帳》。
(七)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建設領域內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保證金按照以下程序支付: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
施工單位受到欠薪投訴、舉報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有拖欠事實的,依法告知建設單位及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經調查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施工企業舉證。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施工企業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施工企業受到欠薪投訴,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材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建設工程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保證金支取。
施工企業發生欠薪事實且無力支付工資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設工程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確認的數額支付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決定,逐人發放拖欠工資。
第十四條 已啟動支付保證金后未補繳的單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在30日內補繳。
第十五條 保證金按照以下程序退還:
(一)工資發放情況公示。
工程交工后,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二)建設單位申請。
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結算和退還保證金。申請時應填寫《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退還申請表》,并提供工資發放情況公示結果。
(三)保證金退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返還意見書》,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保證金,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所騙取或領取的款項,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對保證金管理工作的審計,定期公布保證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保證金的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理。建設部門工作人員對未繳納保證金的工程項目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保證金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暫行辦法》修正說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一)適應國家、省政策調整的需要
《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3年4月10日實施以來,有力推動了全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保護了農民工勞動所得,為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矛盾,國家、省先后出臺了一些新的政策規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第六條規定:“對保留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對取消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或廢止與清理規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在清理規范保證金的同時,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筑業企業的新機制。”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6〕4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各地要根據實際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省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因此,《暫行辦法》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與國家、省上新的規定相沖突,部分條款內容需要修改完善。
(二)清理、規范相關制度,減輕企業負擔的需要
我市近年來先后出臺了《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13〕第6號)、《蘭州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13〕第7號)、《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蘭州市創建“無欠薪”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蘭政辦發〔2014〕173號),市人社局、市建設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直接支付“一卡通”管理規定〉的通知》(蘭人社發〔2014〕296號),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蘭州市應急周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蘭人社發〔2014〕317號)、《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蘭政辦發〔2015〕315號)、《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蘭州市企業欠薪預警報告和監管辦法〉的通知》(蘭政辦發〔2016〕102號)、《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方案〉》(蘭政辦發〔2016〕200號)。這些制度相互配套,在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方面形成了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基本實現無拖欠。因此,修正《暫行辦法》更加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有利于發展信用經濟、建立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
二、修正的過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6〕46號)文件精神的要求,市人社局起草《暫行辦法》修正送審稿,同時征求了市建設局、交通委、發改委、水務局等單位的意見,市法制辦于2016年8月5日召開由法學專家、省法制辦、市人大法工委負責同志參加的立法論證會。會后,市法制辦會同市人社局認真吸納專家和領導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暫行辦法》修正稿。
三、修正的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6〕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6〕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2.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蘭州高新區榆中園區項目建設的意見》(蘭發〔2013〕25號)。
四、修正的主要內容
《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蘭州市政府令〔2013〕第7號)共修正六處,增加一條,刪除一條,共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將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增加“礦山”, 使建設工程項目范圍與國務院規定的范圍保持一致。二是規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浮動繳費,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三是對內容與現行政策不符之處和個別字句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