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四川省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四川省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四川省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5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四川省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10月31日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6年11月1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四川省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規范行政執法管理,現決定廢止《四川省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14號)和《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省政府令第106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