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通知書》要求對不合格的內容進行改正,向市規劃部門提交改正情況報告。
對無法改正且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規劃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無法改正但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進行現場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申請再次規劃條件核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進行現場公示的,現場公示無異議或者已依法處理完畢;
(二)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
(三)建設工程經過改正的,已取得測繪單位重新出具的測繪記錄冊。
第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條件核實規定和規劃條件的,市規劃部門應當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及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節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七十三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村莊各項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在村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自建住宅應當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村民宅基地住宅、村鎮企業、村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相關用地應當納入村建設用地范圍管理。
第七十四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請主體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接收申請材料,報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市規劃部門負責受理、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部門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依據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或者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審查村民擬建住宅是否在地質災害防治安全區域內。
市規劃部門可以委托鎮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的,應當向鎮、街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
(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還應當提交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相關材料;
(四)擬建房屋地形圖或者準確的鄰里關系尺寸圖;
(五)施工圖文件;
(六)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明材料。
第七十六條 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的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十七條 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向鎮、街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由規劃部門進行核實,并由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備案。
市規劃部門可以委托鎮、街對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進行核實。
第五節 臨時用地與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第七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臨時建設用地的,應當取得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核意見后,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涉及村集體土地的,還需經村民會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由屬地區政府、村委會和土地使用者簽訂三方臨時用地合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臨時用地合同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等需要臨時使用建設用地的,可先行臨時使用土地,但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按上述程序補辦手續。
第七十九條 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兩層且高度不得超過七米,但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二)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四)不得辦理權屬登記以及轉讓、抵押、交換、贈與。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已經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申報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與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功能一致;
(二)臨時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
(三)工業(物流)園區和港區內,因生產和消防、安全需要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四)已建建筑因使用需要確需加建的雨棚、消防樓梯、圍墻等簡易附屬建筑物、構筑物;
(五)商品房屋項目用地范圍內的臨時售樓部;
(六)村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第八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取得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臨時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延期手續。
第八十二條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需提供規劃條件核實手續以及由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證明,并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臨時建設工程辦理延期手續后,無需重新辦理新的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取得延期許可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區政府、鎮政府、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互相協助,共同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八十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六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政府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政府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政府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第八十七條 區政府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強制拆除。
第八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者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八十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十條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者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工程,建設內容符合相關規劃的,可在行政處罰履行完畢后補辦規劃許可手續。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可在行政處罰履行完畢后辦理規劃核實。
第九十三條 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政府應當建立建設項目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九十四條 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政府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九十五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政府認為建設項目規劃違法行為屬于尚可采取補辦規劃許可手續的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案件調查或者作出決定前征求市規劃部門規劃鑒定意見,市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規劃鑒定意見。
第九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不能拆除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拆除影響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管線的主體結構和使用安全,或者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管線的主體結構和使用安全;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難以進行拆除;
(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條 執行拆除存在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機構協助確定的重大、復雜問題的,可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機構技術參考意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書面技術參考意見。
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按照規定處理終結后,可依法予以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規劃條件核實、竣工驗收、權屬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規劃部門應當將違反城鄉規劃行為信息通過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限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城鄉規劃建設活動。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由市規劃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一條 測繪單位出具質量不合格的測量報告及附圖的,由規劃部門責令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規劃部門應當告知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根據相關情形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和規劃條件要求建設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并按時移交給相關單位使用和管理。
對于商品房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按規定建設或者不按時移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不予解除商品房預售款,并將該不良行為納入房地產開發單位信用檔案。
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責令限期建設,逾期仍未建設的,由市規劃部門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按照應建公共配套設施工程面積與住宅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乘積的二倍計算。
第一百零三條 規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處以罰款的,建設工程造價按照違法建設查處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設工程參考造價計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公布參考造價的其他建設工程,按照施工合同造價或者施工結算造價計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一百零四條 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違法建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的,違法所得按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確定,房屋工程按照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不能以房屋價格計算的其他工程,按照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確定。
沒收實物的,應當在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中予以沒收。
第一百零五條 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不能拆除,具有下列不宜沒收實物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一)難以分割使用或者無法單獨確定權屬的;
(二)沒收實物影響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管線其他部分使用的;
(三)屬于擅自改變規劃使用功能等違法行為不適宜沒收實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 查處違法建設需要計算違法建設面積的,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規劃文件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建筑面積數計算;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增加的建筑面積數計算;
(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筑高度增加但建筑面積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與許可建筑高度的比值乘以許可的建筑面積數折算;
(四)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筑位置與許可不符但建筑面積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
同時有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兩種以上情形的,違法建設的建筑面積分別計算或者折算后累計。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直至改正為止。
第一百零八條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存續期間和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之日起兩年內實施。
《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2015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市政府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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