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2016年12月3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定,營造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根據《關于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辦傳〔2016〕68號)、《關于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補充通知》(汕府辦傳〔2016〕78號),市政府組織對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
(一)第十條中的“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
(二)第十一條中的“二十個工作日”修改為“十個工作日”,“十個工作日”修改為“五個工作日”。
(三)第十四條中的“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
二、《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第七條中的“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
三、《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一)第十二條中的“十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七個工作日”。
(二)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中的“二十個工作日”修改為“十個工作日”,“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
(三)第十九條中的“十個工作日”修改為“五個工作日”。
四、《汕頭經濟特區房屋臨時變更用途規劃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
(一)第九條中的“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十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七個工作日”。
(二)第十條修改為:“經批準臨時變更房屋用途但需要補交地價款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改變土地用途手續并補交地價款。”
五、《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第八條中的“十個工作日”修改為“五個工作日”。
六、《汕頭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一)第十三條中的“5個工作日”修改為“3個工作日”。
(二)第十七條中的“10日”修改為“5個工作日”。
七、《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一)刪去第二十八條。
八、《汕頭經濟特區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一)第一條中的“《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改為《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二)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生產廠房和維修車輛停車場的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廠區平面圖”。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經營地公安派出所備案”;第二款中的“五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
(六)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業的機修、電器維修、鈑金(車身修復)、涂漆(車身涂裝)、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等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以及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參加相應的崗位知識培訓和學習”。
(七)第二十三條中的“質量信譽考核”修改為“誠信評價”。
(八)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頒發的”。
九、《汕頭經濟特區電子商務促進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一)將“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商務行政管理部門”。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商務”。
十、《汕頭市較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一)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各級政府)和有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領導人員。”
(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帶隊督查本轄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兩次。”
(三)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接到較大安全事故報告后,事發地政府應當如實向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按照職責權限組織或者協助配合調查處理。”
(四)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將安全生產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本部門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的安全職責,并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五)第九條第六項修改為:“接到較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兩小時內如實向本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工作,并按照職責權限組織或者協助配合事故的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災害程度。”
(六)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中“高新區管委會、保稅區管委會”修改為:“有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十一、《汕頭市公墓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一)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的“規劃與國土”,修改為“城鄉規劃、國土資源”。
(二)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物價”以及第四條、第九條第三款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墓規劃審批公墓建設的申請,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或審批決定,不予核準或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二、《汕頭市行政程序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一)刪去第五章,其他各章各條順延。
(二)刪去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中的“以及非行政許可類審批”。
(三)刪去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各項順延。
(四)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及區(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三、《汕頭經濟特區企業投訴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情況相對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普通投訴事項,市投訴受理協調機構可以直接協調有關投訴處理責任單位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也可以先行按職責權限交由相應的投訴處理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后再作出處理決定,投訴處理責任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簽收,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答復市投訴受理協調機構。”
十四、《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汕府〔2015〕60號)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項目代建期間,除涉及項目單位產權的不動產權證和固定資產確權手續,需由項目單位在報審材料上蓋章確認外,其他基建手續由代建中心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履行項目建設單位職責,直接向相關部門辦理報批。”
十五、《關于優化汕頭市中心城區現狀市政設施維修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汕府辦〔2014〕76號)
第五點第(五)項修改為:“工程預算造價的財政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十六、《關于扶持汕頭港集裝箱運輸發展的若干意見》(汕府〔2015〕73號)
(一)第二點第六項修改為:(六)符合申請新增國際近洋/遠洋集裝箱班輪航線獎勵的航線營運商,在新增航線滿一周年后一個月內填寫《新增國際近洋/遠洋集裝箱班輪航線年度獎勵申請表》,并附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首次申請)、《稅務登記證》副本(首次申請)、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證書、相應航線備案證明、航線運營情況表、集裝箱班輪離港報(TERMINAL DEPARTURE REPORT)或船舶簽證簿(復印件加蓋公章各5份,驗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獎勵申請。市港口管理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口岸局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送市財政局復核;相關資料完整提交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并撥付獎勵資金。
(二)第二點第八項修改為:(八)符合申請集裝箱中轉獎勵的碼頭經營企業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填寫《碼頭經營企業集裝箱中轉獎勵申請表》,并附公司的季度集裝箱吞吐量情況表和集裝箱班輪離港報(TERMINAL DEPARTURE REPORT)或裝船單及理貨公司出具的本季度各集裝箱航線運營商的水水中轉集裝箱情況(復印件加蓋公章各5份,驗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獎勵申請。市港口管理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口岸局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送市財政局復核;相關資料完整提交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并撥付獎勵資金。
(三)第二點第九項修改為:(九)符合申請拖車獎勵的拖車公司(具體運量名次由港務集團在廣澳港區閘口公示)應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填寫《集裝箱拖車公司獎勵申請表》,并附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首次申請)、《稅務登記證》副本(首次申請)、集裝箱進出廣澳港區閘口數據清單(復印件加蓋公章各5份,驗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港務集團負責收集相關申請材料,并在2個工作日內送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獎勵申請。市港口管理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口岸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符合獎勵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送市財政局復核;相關資料完整提交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并撥付獎勵資金。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房屋臨時變更用途規劃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汕頭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電子商務促進辦法》
《汕頭市較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汕頭市公墓管理辦法》
《汕頭市行政程序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投訴管理辦法》
《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關于優化汕頭市中心城區現狀市政設施維修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關于扶持汕頭港集裝箱運輸發展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