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
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
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
第389號
《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已經2016年8月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2016年9月26日
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工業企業,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范圍執行!
本決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