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環境教育規定
廈門市環境教育規定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環境教育規定
廈門市環境教育規定
《廈門市環境教育規定》已經201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裴金佳
2016年8月29日
廈門市環境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環境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保護技能,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樹立正確生態文明價值觀的教育活動。
第三條 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公眾參與、主題突出、分類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環境教育規劃。環境教育規劃應當明確教育主題、教育內容、部門分工、組織形式、保障措施、檢查考核等事項。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環境教育規劃,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組織擬定環境教育規劃并對環境教育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環境宣傳教育機構(以下稱市環境宣教機構)具體負責環境教育的宣傳、培訓等工作,協助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環境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教育、民政、市政園林、海洋漁業、國土房產、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環境教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采取多種形式,對轄區群眾開展經常性環境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環境教育。
第二章 學校環境教育
第七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列入對學校辦學考核的內容。
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環境教育讀本。
第九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學校應當做好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學校環境教育師資力量建設。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學校可以引入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學校的環境教育活動。
第十條 中學、小學和幼兒園應當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每學年接受環境教育不得少于12學時,高級中學學生每學年接受環境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其中環境實踐教育環節不得少于4學時。
前款規定的環境教育可以采取下列形式進行:
㈠課堂教學;
㈡主題班會;
㈢參加環境保護實踐活動;
㈣參觀環境教育基地;
㈤其他教育形式。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開設環境教育課程。
第三章 社會環境教育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環境教育工作,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環境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行政學院等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將環境教育專題內容納入教學培訓計劃。
在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中,應當安排環境教育課程。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世界環境日、世界海洋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全國節能宣傳周、廈門國際海洋周等活動期間,應當開展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明確環境教育工作的責任部門和人員,采取多種形式對員工進行環境教育,員工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4學時的環境教育。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臺帳,記錄環境教育計劃、培訓過程、總結評估等內容。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條 國家、省、市重點監控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環保的負責人以及環保設施運行管理部門的責任人,每年應當接受由市環境宣教機構組織的不少于4學時的環境教育。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環保的負責人以及環保設施運行管理部門的責任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接受由市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組織的不少于4學時的環境教育。
第十六條 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由市環境宣教機構組織的不少于8學時的環境教育。
市政園林、海洋漁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環境違法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被處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環境教育。
第十七條 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環境教育,組織者不得向環境教育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區環境教育規劃和工作部署,開展環境教育進社區活動,并將環境教育納入城鄉社區網格員培訓計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環境教育主題,廣泛征集環境教育活動項目,通過以獎代補、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多種方式,開展經常性環境教育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地區的環境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設經常性的環境教育節目或者欄目,開展公益性環境宣傳教育活動。
環保、市政園林、海洋漁業、國土房產、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環境教育宣傳。
第四章 環境教育保障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環境教育工作負責,并應當帶頭參與環境教育活動。
環境教育落實情況列入黨政領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環境教育工作的投入。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支持環境教育活動,捐贈人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教育年度工作計劃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編制環境教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環保志愿組織和環保志愿者參與學校、社區、農村地區等的環境教育活動。
推進環保志愿組織承接環境教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發揮環境教育示范作用,利用已有污染防治設施等資源優勢,向公眾開展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方面的環境教育。
第二十五條 下列場所可以被認定為廈門市環境教育基地:
㈠自然保護區中適合開展環境教育的區域;
㈡風景名勝區;
㈢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
㈣具有環境保護示范作用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實驗室;
㈤生態農業示范區;
㈥適于開展環境教育的其他場所。
各區應當至少設立一個環境教育基地。
鼓勵符合條件的場所申報為環境教育基地。市、區人民政府對環境教育基地開展環境教育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支持。
環境教育基地認定、評價、扶持及退出的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宣教機構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臺,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環境教育宣傳資料,開展環境教育工作。
教育、民政、市政園林、海洋漁業、國土房產、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結合自身職責完善環境教育內容,編制環境教育宣傳資料。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環境教育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拒不開展環境教育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排污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拒不接受環境教育或者接受教育的學時未達規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環境教育義務,以及在環境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