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淮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淮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淮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6年12月1日
淮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場地、空間、交通工具等,以標志(識)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張貼欄、布幔條幅、氣球模型、實物造型等形式設置的廣告。
廣告單面面積超過10平方米或者任一邊邊長超過4米,或者連續設置相同類型廣告5個以上的,屬于大型戶外廣告。
第四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下同)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財政、價格、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業務協作,建立戶外廣告設置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查詢。
第六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規范、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聽取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劃定禁止區、控制區、重點展示區、特殊商業區等區域。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第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損害建(構)筑物、街景重要特征,其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及依附載體相協調,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整體效果和安全。
第十條 利用車體設置戶外廣告的,不得遮擋車窗、車門、線路牌及對車身顏色全部遮蓋。
第十一條 除按照便民原則由縣、區統一設置的公共廣告信息欄外,禁止利用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張貼、噴繪、涂寫等方式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設施、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建(構)筑物玻璃幕墻、屋頂外輪廓線以外空間等有損觀瞻或者危及安全的;
(三)在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的;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和建(構)筑物形象的;
(五)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三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城市規劃區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三)現狀圖、擬設置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圖;
(四)擬設戶外廣告載體的權屬證明;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符合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法定條件的,頒發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五條 電子顯示牌(屏)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規格、材質、形式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七條 利用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及其設施、廣場和其他建(構)筑物等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擬訂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競得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權。拍賣價款一次性收取繳入財政。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設置人應當在7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城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懸掛、張貼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美觀。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的夜間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功能完好;電子顯示裝置、霓虹燈等燈光顯示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殘損,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對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排除期間,設置人應當在安全隱患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事故。
城市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版面不得空置。暫無廣告內容的,設置人應按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 城區戶外廣告用于公益宣傳不得少于總版面的20%,或者規劃的重點展示區和特定區域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宣傳的時間不得少于60日。施工圍墻、圍擋廣告發布公益廣告內容不得少于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舉辦文化、旅游、招商、體育、慶典等重大活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五條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應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和預警信息內容,通知電子顯示屏廣告設置人在電子顯示屏中免費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電子顯示屏廣告設置人應當在收到應急和預警信息發布通知后1小時內組織發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批準,又不按時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準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三)在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延期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利用職務便利要求戶外廣告設置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痘茨鲜谐鞘袘敉鈴V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