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的決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的決定
政府令第43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的決定》已經2016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6年8月30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
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
行政處罰事項的決定
為支持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的建設發展,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確保在該區實施有關行政執法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理范圍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
一、由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有關行政機關實施市、區兩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委托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市、區兩級有關行政處罰事項,按照本決定附件《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表》明確的具體事項實施。
二、委托部門應當將被委托行政機關和被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業務指導、跟蹤監督和便捷服務,并且對被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和被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應當主動與委托部門對接,建立健全被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優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委托部門應當與被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合同,載明委托及被委托主體、委托事項、委托范圍、委托時限、責任承擔等內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委托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被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實施政行許可和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并且將被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有關情況報送委托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五、本決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