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活動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活動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活動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活動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活動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省長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活動
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杭州市及相關地區采取有關臨時性交通(含高速公路)管理措施;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暫停或者減少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有關活動。以上臨時性措施最早自2016年8月24日開始實施,至2016年9月6日結束。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上級機關的要求做好本決定的細化落實工作,并盡可能減少對日常交通出行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