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
遼源市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
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政府
遼源市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92號
《遼源市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七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2015年10月26日
遼源市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加強和規范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避免或減輕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受氣象災害、氣候不利因素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的不利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和《吉林省氣候可行性論證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氣象災害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第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環保、城市規劃管理、農業、安監、消防和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
第四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重要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三)本地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性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四)利用本地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建設項目;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具備相應論證能力的機構(以下簡稱“論證機構”)進行。
論證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時應當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并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前瞻性,對論證結論負責。
第七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概況;
(二)氣象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通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還應當對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進行說明;
(三)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和方法;
(四)暴雨、暴雪、道路冰雪、大風、寒潮、雷電、冰雹、大霧、高溫、干旱、沙塵(霾、揚沙、浮塵、沙塵暴)、嚴寒、霜凍、低溫冷害和臺風等一種或多種極端氣象災害對項目可能造成的風險評估,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的措施和方法;
(五)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出現概率,氣候適宜性、風險性評估;
(六)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七)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應對氣候變化、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八)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八條 論證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省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需要開展現場氣象探測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氣象探測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進行。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實時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通過方可使用,并遵守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規定。
第九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技術方法和論證報告編寫,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以及有關技術業務規范。
第十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應當與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論證機構合作進行,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準。
經批準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關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氣候可行性論證科技研究成果,提高氣候可行性論證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在氣候可行性論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涉及到的氣象資料、虛假論證報告等,禁止使用:
(一)使用本辦法要求以外氣象資料的;
(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三)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
(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二)委托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論證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第十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以及論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氣候可行性論證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