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府令第285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六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6年4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或已不再適用的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深圳市因公臨時出國、赴港澳人員監察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二、深圳市國家公職人員出國出境中違紀處分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三、深圳市行政監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2007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發布)
四、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經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確認為政府規章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改)
五、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若干規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