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管理辦法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葫蘆島市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現將《葫蘆島市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戴 煒
2016年4月21日
葫蘆島市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單位的管理,促使其正確履行義務,確保氣瓶安全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和《遼寧省氣瓶充裝許可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楊家杖子經濟開發區、葫蘆島經濟開發區(北港工業區)、葫蘆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龍灣中央商務區和覺華島旅游度假區區域內的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單位(以下簡稱充裝單位)的申請,組織對充裝單位進行充裝許可、換證審查及日常監察工作。
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充裝單位的申請,組織對充裝單位進行充裝許可、換證審查及日常監察工作。
第四條 從事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的單位必須取得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相應充裝活動。
第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充裝單位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或未被批準換證的,有效期滿后原許可證自行失效,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章 充裝單位條件、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充裝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資格;
(二)取得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四)有與充裝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施、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
(五)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液化石油氣儲存量不小于50m3(不含殘液罐),且儲罐不少于2臺,自有產權氣瓶數量符合相關要求;
(六)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且能夠有效運轉和執行;
(七)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八)能夠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和提供服務。
第七條 充裝單位應根據規模配備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至少應有1名以上掌握本專業知識且具有相應職稱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經培訓的具有本專業知識的質量管理人員擔任技術負責人。
充裝前檢查人員、充裝人員、充裝后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充裝操作人員)的數量應與充裝能力相適應,且每工班不能少于3人。充裝操作人員應相對固定。
管理人員和充裝操作人員必須經市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充裝單位的場地、建筑、設備、安全設施應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l7264)、《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l7265)、《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l7266)、《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17267)。
充裝單位應實現氣瓶登記檔案微機管理,采用全省統一的氣瓶安全監察管理系統,具有上傳數據的能力,并逐步完成充裝控制系統建設,應用物聯網、互聯網等技術,實現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 充裝單位應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及質量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質量管理手冊,建立氣瓶充裝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由組織系統、控制系統組成,并附有相應的圖、表、卡。
充裝單位應具備健全的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各類人員(機構)崗位責任制;氣瓶充裝管理、采購管理、氣瓶儲存保管、設備儀器儀表管理、檔案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安全防火、接受安全監察機構監督等制度;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
充裝單位應具備各種安全技術操作(工藝)規程。至少應包括:氣瓶充裝、充裝前檢查、充裝后檢查工藝規程,主要設備、氣體分析(必要時)等操作規程。
充裝單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必須符合《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l4193)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充裝單位應具備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法規、規章、標準等技術資料。
第十條 充裝單位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一)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負責;
(二)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規程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工作,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性負責;
(三)負責對充裝操作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四)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五)負責向氣體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規定,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統一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七)負責站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相關安全附件、計量儀器儀表的定期報檢、送檢工作;
(八)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每年制定氣瓶檢驗計劃送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氣瓶檢驗單位備案,將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送交氣瓶檢驗單位檢驗;
(九)負責將報廢的氣瓶送專業機構報廢處理;
(十)對所屬的或與其簽訂供氣協議的瓶裝氣體經銷單位的安全管理負責;
(十一)使用氣瓶檔案微機管理系統,按規定要求定期向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氣瓶充裝的有關信息;
(十二)建立銷售服務網絡,向社會公布銷售服務電話;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氣瓶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充裝許可證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辦理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發證。
第十二條 申請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填寫《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并附以下相關材料(各一份),報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證明(復印件);
(二)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氣瓶使用登記表;
(四)質量管理手冊。
楊家杖子經濟開發區、葫蘆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葫蘆島經濟開發區(北港工業區)、龍灣中央商務區和覺華島旅游度假區區域內的,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在申請書上簽署正式受理意見;不予受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申請單位應及時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開展現場鑒定評審工作。
鑒定評審組由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或專家組成,一般不超過5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對現場鑒定評審過程進行全程監督。
鑒定評審內容按照《遼寧省氣瓶充裝許可辦法》的要求開展。
鑒定評審組應在完成審查評定工作后30日內,提交《氣瓶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鑒定評審意見分為三種:
(一)具備條件。關鍵項合格,一般項存在的不合格項通過采取措施可以立即得到糾正的為具備條件,可報發證機關審核;
(二)基本具備條件。關鍵項合格,一般項存在的個別不合格項比較嚴重、經過整改在1個月內能達到要求的為基本具備條件。整改完成經鑒定評審組派員復查確認合格后,可報發證機關審核;
(三)不具備條件。關鍵項存在不合格或一般項存在嚴重問題,1個月內不能整改完成的為不具備條件。對不具備條件的,鑒定評審組應在備忘錄中詳細說明不具備條件原因,并立即上報發證機關審核。充裝單位在此期間應立即停止氣瓶充裝工作。不具備條件的充裝單位整改合格后可重新進行申請。
第十六條 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鑒定評審組提交的《氣瓶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批工作,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不許可通知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充裝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不得超范圍充裝。
充裝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涂改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八條 充裝單位發生單位更名、產權變更、門牌號碼變更等情況,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交《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發證機關根據充裝單位申請中的變更具體內容,做出許可或者進行必要的檢查后許可等決定,并通知充裝單位。
充裝單位需要變更充裝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按照《遼寧省氣瓶充裝許可辦法》規定,符合要求的,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對自有產權和托管氣瓶進行建檔、辦理使用登記,利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充裝安全管理。
氣瓶建檔登記的內容按照《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鼓勵充裝單位實行連鎖經營或者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對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超過一定規模的充裝單位,發證機關可以制定相應優惠政策予以支持。
連鎖經營或者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充裝單位,如需對自有氣瓶增加統一顏色標識,可將顏色標識方案報發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至少進行1次年度監督檢查。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規則》的要求進行。
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在2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氣瓶充裝許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