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的決定》業經2015年8月2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5年9月10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無線電
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的決定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省政府規章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法〔2015〕31號)和《印發關于開展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辦傳〔2015〕51號)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汕頭經濟特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二、汕頭經濟特區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三、汕頭經濟特區社會力量辦學收費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