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12月3日省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5年12月10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美化路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安全美觀、規范有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所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管理工作。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經過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水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禁止設置廣告設施:
(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
(二)高速公路主線中央分隔帶;
(三)遮擋高速公路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監控探頭的區域;
(四)法律、法規禁止在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高速公路交通設施、防撞護欄、隔離墩、防眩設施、隔離柵和照明設施等附屬設施上不得附著設置廣告設施。
第六條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關于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其他標志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時,優先確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數量和布點。
第八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單柱式廣告塔(牌)形式廣告設施的,應當沿高速公路主線雙側單列設置,單側間距一般不小于一千米。
高速公路服務區、主線收費站區內設置的廣告設施,采用單柱式廣告塔(牌)形式的,單側不超過四個;采用單面墻式廣告牌形式的,單側不超過五個。匝道收費站區內設置的廣告設施,不超過六個。
高速公路沿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一定數量專門用于發布公益公告的廣告設施。
第九條 在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內設置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城市市容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設置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水利行業規劃,并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做到規格統一,版面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幅面應當使用不易破損的材料,張掛牢固,版面平順。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和施工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滿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銹等要求,并具有承受十級風力的強度。
在高速公路跨線橋上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確保橋梁荷載能力和結構安全,并符合原橋的設計凈空要求。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主線兩側設置的單柱式廣告塔(牌),其廣告牌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于八米。
收費站廣場兩側設置的單面墻式廣告牌,其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于一米,不大于二米。
第十三條 廣告塔(牌)橫向距離應當符合廣告塔(牌)傾覆后任何部分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原則。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外設置的廣告設施應當符合高速公路經過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相關廣告設施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
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廣告,應當依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的廣告,其設計圖案和顏色應當與公路標志有明顯區別,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和干擾公路標志的使用。
第十六條 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的安全情況和廣告幅面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設施結構安全,并及時更換垂落、破損、污損、褶皺、褪色的幅面。
廣告設施發生損壞、傾覆的,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清除。
第十七條 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八條 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進行統一編號,建立完善的臺賬和檔案。
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編號、設置人名稱等標識于廣告設施統一的醒目位置。
第十九條 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和巡查等方式,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過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違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和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條規定的,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廣告設施產權單位不履行檢查、維護、保養義務,或者不及時修復、清除損壞、傾覆的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廣告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廣告設施產權單位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職責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接到有關違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公路沿線,是指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區域;
(二)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或者界樁以內的區域;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橋梁隔離柵外緣起五十米的區域;沒有設置隔離柵的,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算。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