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二兩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二兩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二兩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二兩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號關于一、二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如何予以糾正的請示收悉。本院經研究認為,經一、二兩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和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可由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自行再審,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再審不當。決定再審的裁定,無須撤銷原裁定。經再審后,確定撤銷原裁定的,即應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確予以撤銷。
198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