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托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托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托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托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批復
198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7〕字第13號《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托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可否委托近親屬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問題,我們認為,參照刑事訴訟法關于自訴案件有關程序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以委托其近親屬為代理人參加訴訟。但自訴人的近親屬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擔任自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