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編制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編制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編制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編制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衛婦幼發〔201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系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的管理,滿足育齡人群避孕節育需求,保障育齡人群身心健康,現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編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做出如下補充規定,作為《辦法》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產品實施質量監測、綜合評價,擇優采購。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產品自動退出《目錄》,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產品進入目錄:
(一)生產企業主動要求其產品退出《目錄》的;
(二)企業生產許可或產品市場準入注冊文號不在有效期內,或到期后企業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產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四)產品生產質量體系考核(認證)有效文件或藥品GMP證書被注銷的;
(五)國家有關質量公告中將該產品列入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名單中的;
(六)產品質量或企業信譽、責任出現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發現企業資質證明和檢驗報告等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藥品避孕適應證被取消或增加使用限制條件、不適宜基層使用,或藥品標準被取消的;
(九)產品連續兩年沒有被采購的;
(十)企業或產品出現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不適于繼續納入《目錄》情況的。
文中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此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辦法》中與此規定不一致的,以此為準。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