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1號(關于廣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涉及海關保稅監管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1號(關于廣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涉及海關保稅監管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1號(關于廣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涉及海關保稅監管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1號(關于廣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涉及海關保稅監管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國函〔2013〕9號),現就廣東省內加工貿易企業合同備案(變更)、異地加工、內銷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
(一)廣東省內經營企業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不再提交《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變更證明。
(二)廣東省內經營企業申請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應向主管海關提交由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加工貿易合同所對應的料件、成品及單耗等有關情況,由企業直接向海關申報。
(四)開展加工貿易涉及貿易管制商品,按照現行規定需要在備案(變更)環節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的,廣東省內經營企業應在備案(變更)時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五)經營企業申報的手冊有效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予以延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開展飛機、船舶等大型裝備制造業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可按實際出口合同有效期備案手冊有效期。
二、異地加工貿易管理
企 業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時,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均屬于廣東省內企業的,不再提交《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其它事項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74號)辦理;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有一方不屬于廣東省內企業的,按照第74號署令辦理。
三、加工貿易內銷
廣東省內的經營企業申請加工貿易貨物內銷,不再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
四、其它相關事項
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均屬于廣東省內企業的,經營企業通過“紙質手冊電子化系統(企業端)”、“電子賬冊系統(企業端)”和“加工貿易內銷管理系統(企業端)”錄入合同備案(變更)、內銷申請表等電子數據時,應在“批準文號”欄目統一填寫“1111”;其他情況按原有規定要求錄入。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