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國 塔吉克斯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國友好關系和兩國人民的傳統友誼,促進兩國經濟貿易往來,認為有必要簽訂新的中塔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協定。
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所述邊境口岸系指位于中塔邊界兩側,由雙方法定機關實施監管的,允許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入境的特定區域。
第二條
一、雙方同意開辟卡拉蘇(中)—闊勒買(塔)邊境口岸為國際公路客貨運輸口岸。該口岸為常年開放口岸,允許雙方及第三國(地區)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入境。
二、該口岸兩側分別為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和塔吉克斯坦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穆爾加布區。
第三條
一、雙方完成各自國內程序和相關建設后,另行通過外交途徑確定卡拉蘇(中)—闊勒買(塔)邊境口岸的正式開放日期。
該口岸雖為常年開放口岸,但考慮到當地自然環境和天氣狀況,其每年開放的具體時間以及開放期間每天的工作時間由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政府根據各自國內法及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二、該口岸在雙方法定節假日閉關。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政府每年不遲于12月31日之前相互通報本國下一年度的法定節假日的時間安排。
三、該口岸每周日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
第四條
雙方如需設立新的邊境口岸、關閉現有邊境口岸、改變邊境口岸種類或變更邊境口岸地點和開放時間,應通過外交途徑換文達成一致。雙方就此達成的文件將作為本協定的補充文件。
第五條
雙方及第三國(地區)人員出入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邊境口岸,須持有效護照或可替代護照的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需要辦理簽證的按相關協議執行。
第六條
雙方跨境公路汽車運輸相關事宜,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七條
通過邊境口岸出境的雙方公民及第三國(地區)人員在對方境內時,應遵守所在國的國內法。
第八條
一、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考慮,或由于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臨時關閉邊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應提前5天,或在緊急情況下提前24小時通知另一方。
二、除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關閉或推遲開放邊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應給予適當賠償。
第九條
雙方應同步加強邊境口岸基礎設施和查驗監管設施建設,完善口岸通行條件,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口岸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考慮口岸未來發展需求。
第十條
一、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根據各自國內法和雙方有關協議行使職權。必要時,雙方或者雙方檢查檢驗部門可在依法獲得授權后,商定簡化有關程序等事宜。
二、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之間可建立會談、會晤及業務聯系制度。
第十一條
為有效實施本協定,雙方口岸管理部門及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可牽頭建立相應合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研究制定提高口岸通關效率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協定不影響雙方簽訂的其他國際條約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問題。
第十三條
如有必要,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補充議定書形式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有關文件作為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塔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即行失效。
第十五條
雙方完成協定生效必需的各自國內程序后,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本協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如任何一方未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5年,并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杜尚別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塔吉克文、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本協定的解釋發生分歧,則以俄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范先榮 哈基莫夫
(簽名)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