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完善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于完善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完善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于完善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查工作,切實提高用海審批效率,現就進一步完善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建設項目用海預審制度
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項目申請報告核準之前,辦理用海預審手續。用海預審意見是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要文件。
建設項目單位向國家海洋局提出項目用海預審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申請報告(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擬用海選址、范圍、面積等用海情況,占用海岸線情況,項目用海平面布置情況等)、申請海域的坐標圖(宗海位置圖和宗海界址圖,由具備海洋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統一采用WGS-84坐標)、資信證明材料等。
國家海洋局收到預審申請材料后,組織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建設項目單位在限期內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收到論證報告后,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自通知提交之日起超過一年未提交的,國家海洋局退回項目用海預審申請材料。
國家海洋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預審,并出具用海預審意見,涉及使用海域進行填海的,在用海預審意見中明確安排圍填海計劃指標的相應額度。
其他由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項目,按上述規定程序開展初步審查和海域使用論證,用海方案確定后辦理正式用海審批手續。
二、規范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工作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過程中,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并重點審查以下事項: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申請海域是否設置海域使用權,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海岸線利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部門初審情況及結論性審查意見報送國家海洋局,并附標注項目用海范圍的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圖和毗鄰海域確權現狀圖。
三、改進項目用海申請審批程序
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向國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建設項目單位海域使用申請材料目錄見附件。
國家海洋局收到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國家海洋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后,征求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在綜合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國家海洋局依照規定對項目用海進行審查。審查未通過的,由國家海洋局按規定將項目用海材料退回;審查通過的,由國家海洋局起草審查報告并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在項目用海審查過程中,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主動服務、協調配合,充分應用國家海域動態監視監測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受理審查運轉,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本通知自2013年3月4日起施行。文件執行過程中,相關工作情況及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國家海洋局。
附件: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海域使用申請材料目錄
國家海洋局
2013年3月4日
附件: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海域使用申請材料目錄.doc
http://www.soa.gov.cn/zwgk/gsgg/201303/P0201303134894005387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