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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

    1. 【頒布時間】2012-12-5
    2. 【標題】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
    3. 【發文號】證監會公告[2012]4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12/t20121207_217753.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

    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40號





      現公布《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2月5日


     


    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加大對以“薦股軟件”名義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打擊力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薦股軟件”,是指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者終端設備:
       (一)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
       (二)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選擇建議;
       (三)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買賣時機建議;
       (四)提供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具備證券信息匯總或者證券投資品種歷史數據統計功能,但不具備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者終端設備,不屬于“薦股軟件”。
       二、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不得誤導、欺詐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利益。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守《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監管要求:
       (一)在公司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號,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姓名及其執業資格編碼;同時還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公示產品分類、具體功能、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信息。
       (二)將“薦股軟件”銷售(服務)協議格式、營銷宣傳、產品推介等材料報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三)遵循客戶適當性原則,制定了解客戶的制度和流程,對“薦股軟件”產品進行分類分級,并向客戶揭示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
       (四)公平對待客戶,不得通過誘導客戶升級付費等方式,將相同產品以不同價格銷售給不同客戶。
       (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現對營銷和服務過程的客觀、完整、全面留痕,并將留痕記錄歸檔管理;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六)通過網絡、電話、短信方式營銷產品、提供服務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公司的聯系方式,并提醒客戶發現營銷或者服務人員通過其他方式聯系時,可以向本公司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七)不得對產品功能和服務業績進行虛假、不實、夸大、誤導性的營銷宣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八)產品銷售、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均應當自行開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代理。
       五、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在合同簽訂、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各個業務環節中,加強投資者教育和客戶權益保護。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主動告知客戶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及其查詢方式;客觀、準確告知客戶“薦股軟件”的作用,全面揭示“薦股軟件”存在的局限和糾紛解決方式;主動向客戶提示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風險和危害。
       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七、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利用“薦股軟件”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的規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投資者在購買“薦股軟件”和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詢問相關機構或者個人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也可以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網址:www.csrc.gov.cn)、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網址:www.sac.net.cn)進行查詢核實,防止上當受騙。發現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請及時向公安機關、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
       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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