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管房改〔2010〕412號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和《關于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2006〕164號)等文件印發以來,各部門、各單位加強了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門和單位做法不統一、把關不嚴格等問題。為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職工住房補貼分類發放問題
(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職工,按照以下規定核定住房面積后,可以申請差額補貼或者級差補貼:
1.兩個(含)以上職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按照各自居室面積與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職工住房面積=(本套住房建筑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系數+居室面積。其中,分攤系數為本套住房居住戶數的倒數。
2.職工按照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乘以1.333計算,或者按照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計算。
職工騰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關于印發〈關于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第二條的規定,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并相應扣除按照上述規定已領取的部分。
(二)工作單位變動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職工(不含外地調京干部)工作單位變動后,符合現工作單位住房補貼發放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現工作單位申請調入后的按月住房補貼或者因職務晉升形成的級差補貼等。
(三)試用期內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職工試用期內暫不發放住房補貼,待其試用期滿任職定級后,按照職級對應的住房補貼標準予以補發。
(四)已故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1999年8月16日(含)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規定計發住房補貼;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按照廳字〔2005〕8號文件和國管房改〔2006〕16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二、關于拆遷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問題
(一)職工私有住房被拆遷后,按照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購買安置住房的,核定為職工的住房面積。
(二)職工已購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標準租私房)被拆遷后,按照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購買安置住房的,核定為職工的住房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的,以計算貨幣補償金額的建筑面積核定為職工的住房面積。
(三)職工父母的在京住房被拆遷之后,由職工本人按照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購買安置住房的,原則上核定為父母的住房面積。拆遷時用于解決子女住房困難所購買的住房,核定為子女本人的住房面積。
三、關于享受購房政策優惠問題
國管房改〔2006〕164號文件中提到的“享受購房政策優惠”,是指職工購買了有關房改主管部門于2006年5月17日前審核批準基準價格的住房,包括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集中建設的職工住宅,單位自建的職工住宅和集資建房,職工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購買的舊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隊系統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