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京中央單位職工住宅建設中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在京中央單位職工住宅建設中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在京中央單位職工住宅建設中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在京中央單位職工住宅建設中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管房改[2012]23號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推進在京中央單位職工住宅建設,維護搬遷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房改政策,現就職工住宅建設中涉及的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搬遷安置住房及產權性質
本通知所稱搬遷安置住房,是指在京中央單位在職工住宅建設中用于安置搬遷戶的住房,包括回遷安置住房和異地安置住房。搬遷安置住房統一納入職工住宅體系,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二、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
(一)搬遷戶原住房屬于房改房或者商品房(含私房)的,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不受時間限制。交易時,房屋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搬遷戶原住房屬于職工住宅的,搬遷安置住房暫時不得上市交易。
(二)搬遷安置住房原產權單位與搬遷戶對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另有限制性約定的,從其約定。搬遷安置住房原產權單位應當填寫《在京中央單位搬遷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記表》,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公室)備案后,在住房檔案中注記“不宜上市交易”。
三、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流程
(一)產權人向搬遷安置住房原產權單位提出上市交易申請,原產權單位對該住房是否屬于搬遷安置住房及產權人原住房產權性質進行審核。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原產權單位出具《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證明》,并在住房檔案中注記“允許上市交易”。
(二)產權人填寫《在京中央單位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交易辦公室審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搬遷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書;
3.搬遷安置住房購房合同;
4.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證明。
交易辦公室核對無誤后,在《登記表》上加蓋交易辦公室印章。
(三)產權人持加蓋交易辦公室印章的《登記表》以及北京市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網上簽約及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四、其他事項
安置單位在售房時統一收回搬遷戶原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在搬遷安置住房購房合同中明確由搬遷戶授權安置單位在原房屋拆遷滅失后,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注銷登記。
本通知所稱在京中央單位,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以及在京中央企事業單位。
附件:1.在京中央單位搬遷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記表
2.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證明
3.在京中央單位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記表
國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印) (印)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 件:
附件1:在京中央單位搬遷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記表.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附件2: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證明.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附件3:在京中央單位搬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記表.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