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鶴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鶴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龍江省鶴崗市人民政府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鶴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鶴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鶴政發〔2011〕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鶴各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鶴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鶴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的臨時生活困難,切實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群眾的救助能力,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辦發〔2009〕43號)精神和《黑龍江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民辦〔2011〕1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臨時救助制度主要是解決城鄉困難群眾在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時,給予的一種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它是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為目的,以“救急救難”為特征,是城鄉低保和醫療等專項救助制度的有效補充。
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和救助條件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市戶口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
。ㄒ唬┏青l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ǘ┮蛑卮蠹膊』蛟庥鐾话l性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ㄈ┮虿豢煽咕芤蛩仉y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ㄋ模┊數卣J定的其它應救助對象。
第五條 按照突出救助時效,兼顧效率公平的原則,分類設置臨時救助資格條件:
。ㄒ唬┲С鲂团R時救助。采取量化家庭收入和剛性支出,輔之以規定財產標準或財產狀況的方式作為臨時救助審批條件。
。ǘ⿷毙团R時救助。主要以火災、城市水災、礦難、溺水、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資料損失程度或收入減少程度作為臨時救助審批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因打架斗毆、吸毒、賭博、酗酒或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ㄎ澹┊數卣J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三章 臨時救助時限
第七條 臨時救助時限是指施救家庭從暫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到恢復正常生活所需時間,一般應以月作為計量期限。
(一)支出型施救家庭。由于此類家庭在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剛性支出增加所導致基本生活困難,其生活困難延續性相對較長,臨時救助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原則上應限定在6個月以內。
(二)應急型施救家庭。由于此類家庭是以突發事件所導致基本生活資料損失,屬暫時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時限應限定在3個月以內。
第四章 臨時救助標準
第八條 臨時救助是以保障困難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救助標準參照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確定,根據不同類型臨時救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減去月人均剛性支出再與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相比較,從而確定臨時救助金額。
(一)支出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標準公式為:
臨時救助標準=〔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剛性支出)〕×家庭人口×救助時限(公式中,如果家庭月人均剛性支出額大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剛性支出的結果可視為0。即此類支出型施救家庭救助標準為全額低保標準與家庭人口、救助時限的乘積);
家庭月人均剛性支出=申請前一年家庭剛性支出總額/12/家庭總人口。
。ǘ⿷毙褪┚燃彝ィ渚戎鷺藴蕬獮槿~城鄉低保標準。其救助標準公式為:
臨時救助標準=月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救助時限
第五章 臨時救助的程序
第九條 臨時救助,應按照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張榜公示、區民政部門批準、市民政部門復核的程序實施。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調查、審核、審批程序原則上不應超過10天。
第十條 對突發性、群體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市民政部門直接受理,即先予救助,后補辦手續。
第六章 資金的籌措與發放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資金以省級臨時救助資金為主,并通過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市、區兩級財政各按轄區人口每人一元的標準安排地方臨時救助配套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根據臨時救助家庭的不同類型,結合實際,合理確定臨時救助資金的發放程序和辦法。
。ㄒ唬┲С鲂褪┚燃彝ゲ扇∩鐣l放,即臨時救助資金通過金融單位以銀行儲蓄折或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到施救家庭。
。ǘ⿷毙褪┚燃彝,由于困難程度和災難的突發性,必要時可采取現金發放的辦法,給予此類家庭及時性救助。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追回冒領款物,且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鶴崗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