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工作規程》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工作規程》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工作規程》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工作規程》的通知
農辦市[2010]11號
各省(區、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局、委),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
多年來,我司依托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網,定期采集鮮活農產品批發價格和交易量信息,為宏觀決策提供了有力支撐,為社會公眾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服務,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為進一步規范批發市場信息采集工作,明確數據采集報送及整理服務等過程中各環節的責任與義務,提高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我司制定了《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工作規程》,現印發各有關部門,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業信息工作的重要部署,規范農業部定點農產品批發市場(簡稱定點市場,下同)信息采集、報送及其他相關工作,進一步滿足城鄉居民的信息需求,促進農產品產銷銜接,特制訂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是定點市場信息工作的主管司局。負責定點市場的業務指導、考核管理、信息綜合匯總、信息報告發布、信息體系建設完善、批發市場推介宣傳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 農業部信息中心是定點市場信息采集、報送及其他相關工作的業務支持責任部門。負責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網建設、系統軟件運行、傳輸網絡維護、數據審核匯總、數據庫建設完善、信息報送統計、信息員管理、溝通聯系及其他相關技術支持等工作。
第四條 各省級農業市場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負責指導本轄區內定點市場信息工作,支持幫助定點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定點市場的推介宣傳工作。
第五條 各定點市場負責采集點的建設,配備信息員(A\B角),每天(含節假日和公休日)按制度規定采集、報送市場交易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條 定點市場原始數據信息可主要依據商戶詢問、交易單據、電子結算系統等取得。其中:商戶詢問調查對于同一規格標準而價格差別較大的商品,應抽查不少于3戶的數據進行平均;尚未施行電子結算的市場,交易量可通過商戶交易量的增減幅度,結合經驗和目測等進行估算。
第七條 各定點市場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力爭原始數據采集的代表性。原始數據采集時間必須與市場集中交易時間同步。
第八條 各定點市場依據原始數據綜合匯總本市場的信息數據,具體工作中如發現數據異動,須及時核校原始數據。
第九條 各定點市場應及時進行信息數據綜合匯總,確保信息的及時報送。
第三章信息報送
第十條 各定點市場均需采用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網的報價系統,根據農業部的要求和規定,于中午12點前完成當日綜合匯總的市場信息報送工作。
第十一條 各定點市場報送交易信息前,須再次對綜合匯總的信息數據進行審核,確保日常報送的分品種批發價格、交易量數據的準確性;判別說明重點監測品種的產銷地。
第十二條 各定點市場要開展市場運行和交易情況分析,發現苗頭性、焦點性等重要情況,要及時向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和信息中心反映。
第十三條 農業部信息中心每天中午12點開始審核匯總全國各定點市場報送的交易信息,如發現數據異常,要及時與有關批發市場溝通,核實后裝入數據庫并運行程序,生成價格指數。
第十四條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根據核實的數據庫數據,于當天下午3點前,計算、綜合并報告、發布全國批發市場監測情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各定點市場負責人要加強對本市場的信息采集、報送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創新工作機制,確保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十六條 各定點市場選定信息員應符合“四好”的標準。即:(1)政治品德好,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為人誠實可靠;(2)協調能力好,能調動積極因素,重視協作配合;(3)業務基礎好,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熟知市場運行情況;(4)工作實績好,踏實肯干,能開拓性地完成本職工作。
第十七條 各定點市場信息員人員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及時向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和信息中心備案,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信息報送的連續性。
第十八條 農業部信息中心要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批發市場信息催報、審核和數據庫維護、運行工作;確保批發市場信息網絡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 農業部信息中心負責對各定點市場信息采集、報送等工作的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各市場報送信息的數量、質量和及時、準確、完整性等方面。考核結果一要作為考評定點市場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的重要參考;二要作為50家信息重點采集市場補助經費分配和各定點市場信息員工作評價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定期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要密切與中央、部屬及其他重點媒體的合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各定點市場的推介和宣傳報道工作。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持定點市場信息采集、報送工作。各定點市場要加強資金投入等保障,確保信息采集、報送系統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和信息中心,負責采取培訓班、以會代訓等方式,開展對各定點市場信息員的培訓,提高信息員業務工作水平,強化隊伍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定點市場信息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信息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在從事定點市場信息工作中,應當遵守本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