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我院以電報核準執行死刑的案件應以何種手續告知原審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我院以電報核準執行死刑的案件應以何種手續告知原審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我院以電報核準執行死刑的案件應以何種手續告知原審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我院以電報核準執行死刑的案件應以何種手續告知原審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問題的批復
195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4日〔57〕發法字第473號、11月10日法二刑字第125號報告收悉。關于經我院以電報核準執行死刑的案件,應以何種手續告知原審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的問題,我們認為,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我院核準執行死刑的電報后,可即向執行該罪犯死刑的人民法院發一書面通知,說明本案罪犯業經最高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核準執行死刑,并令即遵照執行,該法院接到通知后,應向該罪犯宣布該罪犯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并根據這通知依法執行死刑。該法院對同級人民檢察院、監所和該罪犯家屬可按照高級人民法院書面通知的內容自行通知。
另外,經我院以電報核準執行死刑的案件,不再補發核準執行死刑的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