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信托1)
2005-9-14
信托貸款財產抵押契約
。榈盅悍,以下簡稱借款人)向信托投資公司
(為受押方,以下簡稱放款人)借入外匯人民幣信托貸款 經雙
方協商,借款人同意將其 抵押給放款人,雙方確認財產抵押的
條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將 全部(或部分)抵押給放款人。
在貸款期間(指貸款本息未全部清償前,下同)抵押品歸放款人所有,借款人
只能在正常營業下,運用抵押品進行經營管理,無權對抵押品進行出售和轉讓。借
款人在運用抵押品的過程中,應注意維修和愛護使用,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抵押財產必須全部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
抵押品的保險單的受益人應轉讓給放款人(保險單應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
在貸款本息清償前,對抵押品按期續保,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一旦發生險災,保
險賠款應先歸還放款人的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
三、放款人對借款人來說是第一債權人,未經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將抵押
品再抵押給第三者,或將抵押品轉讓、變買處理,也不得將放款人的應收款和任何
物抵押給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或因違反貸款協議及財產
抵押契約的各項規定,給放款人造成經濟損失,放款人有權不必征詢借款人的意見,
可以自行處理抵押品,包括將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將抵押品變賣處理,抵押品
價值原則上按原值的 。プ鲀r,但為照顧到借款人的利益,經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變買抵押品,處理抵押品的收入,優先歸還貸款的本息及逾期罰息,剩余
部分交借款人處理。
五、本契約的各項抵押條件是連續的,在貸款未清償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間如
借款人地址、名稱、機構等發生變化,本契約應繼續執行。
六、在執行本契約的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執,經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
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契約由雙方法定代表報經借款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公證費由借款人
負責)后生效,成為對雙方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從放款人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之日起,本財產抵押契約即
告失效,原移交給放款人的財產保險單應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約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證機關各執一份。
借款單位 放款單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證機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