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9 8:56:25 中國法院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趙某返還原告周某10000元。
經審理查明:周某經人介紹認識趙某。2021年8月26日周某添加趙某微信,請求趙某幫忙辦理其小孩到南昌市某小學入學事宜,并向趙某支付了30000元的費用,后因入學事宜未辦成,趙某陸續退還周某共計20000元,剩余10000元未退回,周某多次催促仍未退回。周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原告為達到入學目的,委托被告趙某違規為其孩子辦理入學手續,并支付款項,系對國家教育管理制度的破壞,對公序良俗的嚴重違背,應認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原告委托被告辦理入學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告趙某應返還所收取的款項,現被告趙某尚欠10000元款項未返還,故原告周某主張被告趙某退還剩余款項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4-1-9 8:56:25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