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2 9:14:46 人民法院報
隨著直播行業的發展,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也愈發增多。主播與公司簽訂獨家合作協議,雙方屬于勞動關系嗎?近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網絡主播訴經紀公司勞動關系案件生效,法院駁回原告申請認定勞動關系的請求。
90后的小謝是一名網絡主播。2020年5月小謝和某傳媒公司簽訂了主播簽約協議,由該公司擔任小謝演藝獨家經紀公司。根據協議,小謝每天需在指定平臺上直播不少于6小時,每月有效直播不得少于26天,公司對直播內容、直播地點不作要求。小謝在每次開播后將相關網址鏈接發送至工作群,公司通過釘釘打卡方式記錄直播時長。此外,雙方約定每月直播保底薪資6000元,直播收入超過保底的部分按照四六分成。數月后,小謝向公司提出終止合作關系,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16966元。小謝認為自己所從事的主播工作由公司進行安排,對其進行考勤管理并發放報酬,雙方之間屬于勞動關系。經紀公司利用優勢地位與其簽訂主播簽約協議,屬于以合同形式掩蓋用工事實,規避用工主體責任的情形。仲裁駁回后,小謝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播簽約協議明確約定雙方之間為合作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可見雙方在簽合同之初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其次,網絡直播本身及直播內容都不屬于公司登記的經營范圍,小謝對直播內容、直播地點等享有自主決定權,其收入主要來源于直播打賞收益,區別于一般勞動關系的薪酬制度。公司為小謝提供直播的設備、技術等工作資源,約定直播時長、遲到早退罰款等內容,是雙方協商的一種履約模式,不屬于用人單位制定的具有管理性的規章制度。因此,法院判決認定雙方的關系不符合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駁回了小謝的請求。小謝不服一審判決,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
判斷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所要求的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本案中,網絡主播小謝與經紀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對合作期間、直播時間、收益分成進行了明確約定,雙方沒有達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在實際直播過程中,公司對其管理亦較為松散,網絡主播對直播內容、地點的自主權較大,人身依附性不明顯;主播基于合作協議按照比例分配直播收益,亦并非直接由經紀公司發放勞動報酬,體現雙方之間存在平等互利的合作關系。
日期:2023-3-2 9:14: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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