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9-22 8:47:22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聶婷 黃羅憶)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經法院組織調解,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人就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黃某因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黃某等人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共同從事危險廢物鋁灰的處置經營業務,接收某環保公司、某陽公司的鋁灰共計1464.532噸。2021年8月期間,王某某、黃某等人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萍鄉市某材料公司采取浸水加工的方式非法處置鋁灰,造成環境嚴重污染。2021年9月3日,萍鄉市湘東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王某某、黃某等人非法處置鋁灰的行為進行查處,在萍鄉市某材料公司查獲已非法處置的鋁灰291.219噸。
經江西省核工業地質局測試研究中心檢測,王某某、黃某等人接收的鋁灰均為危險廢物。案發后,被告人黃某積極退贓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費;被告人王某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黃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具有的自首、退贓、積極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量刑情節,為保護生態環境,打擊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2-9-22 8:47: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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