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9-13 15:37:5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錢睿)懷揣“淘金”夢進入犯罪窩點,奈何“夢碎”于柬埔寨。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該案是適用兩高一部“因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的首個案例。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鄭某經他人聯系來到柬埔寨金邊,加入以“老二”為首的地下錢莊。該錢莊為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的后臺服務部門提供銀行卡,后轉走騙到的錢款,或根據指示將少部分錢款“出金”給被害人。在該錢莊內,鄭某等人根據該錢莊安排,使用U盾及銀行卡在電腦上操作轉移款。鄭某在該錢莊的工作時間為2019年7月至9月中旬,后于2019年10月23日從柬埔寨回國,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5000余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以鄭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然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適用該規定,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取證難、定罪難的問題,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厲懲處,助力源頭治理該類犯罪,守護好百姓的“錢袋子”。
日期:2022-9-13 15:37: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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