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19 17:03:26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亞東 通訊員 黃月
正常來說保證合同應該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如果當時僅以口頭的方式訂立保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據悉,孫某瑞、董某姬系夫妻關系,陳某珍系董某姬母親、系孫某瑞岳母。董某姬、孫某瑞因做生意缺乏資金,由陳某珍出面介紹分別向鄭某其、陳某珍、高某清借款,具體借款情況如下:兩夫妻分別于2009年6月向鄭某其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1.2%;于同年9月,又向其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1.3%。于2009年9月向陳某珍借款5萬元,約定月利率1.2%。于2010年12月,向高某清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1.2%。上述四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由董某姬、孫某瑞親筆出具借條后交各出借人執存。陳某珍因上述借款向各出借人作出口頭保證,并未立下保證字據。后經各債權人催討,陳某珍代董某姬、孫某瑞還清了上述四筆借款14萬元和利息1.628萬元。各債權人收款后將借條原件交由陳某珍執存,并出具《借還款證明》寫明孫某瑞、董某姬所借款項均由陳某珍還清。后陳某珍因催討上述代償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
訴訟中,孫某瑞對上述四張借條借款人處“孫某瑞”簽名持有異議,認為不是本人書寫。后經過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證實簽名筆跡確為其本人所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陳某珍與債務人董某姬、孫某瑞、債權人鄭某其、陳某珍、高某清之間未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但陳某珍基于家庭成員關系為案涉借款提供頭口保證,且為孫某瑞、董某姬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履行保證責任,故本案保證合同成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判決孫某瑞、董某姬應償還陳某珍代償款15628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應為要式合同。即以口頭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通常情況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陳某珍與債務人董某姬、孫某瑞、債權人鄭某其、陳某珍、高某清之間未簽訂書面保證合同,陳某珍的口頭保證本應認定未成立,但陳某珍基于家庭成員關系為孫某瑞、董某姬向各債權人清償債務,各債權人也接受了陳某珍的還款行為,并出具《借還款證明》承認孫某瑞、董某姬所借款項均由陳某珍還清。此種情形符合上述《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足以證明保證合同的存在,因此該案口頭保證應為有效,具有法律效力。陳某珍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孫某瑞和董某姬行使追償權,應獲法院支持。
應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雖然采用口頭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在個別情況下有效,但會使得發生合同糾紛時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困難,有時法院也難以進行取證、查明事實情況,各方當事人的責任也很難進行認定。故當事人應依據《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避免口頭形式所帶來的諸多麻煩。
日期:2020-11-19 17:03: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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