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1-6 9:40:27 最高人民法院
問題1: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可以更換幾次辯護人?
答疑意見:選擇辯護人是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應當依法保障。但是,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頻繁更換辯護人,會影響訴訟正常開展;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以當庭更換辯護人、當庭拒絕辯護等作為“訴訟策略”的情形,嚴重干擾庭審正常進行。為切實保障訴訟權利,依法維護訴訟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三百一十一條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
其一,該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一般不得超過兩次。”據此,被告人委托辯護人后,在同一審判程序中一般最多可更換兩次辯護人。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指被告人更換辯護人的次數而非人數,被告人可以一次更換一名辯護人,也可以一次更換兩名辯護人。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前后可選擇三至六名辯護人,足以保障其辯護權。
其二,該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依據上述規定,與在同一審判程序中可以兩次更換辯護人有所不同,被告人當庭可以兩次拒絕辯護人辯護,但只能更換一次辯護人。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庭審是審判程序的關鍵環節,為組織庭審,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需要做大量準備工作。如不對被告人當庭頻繁拒絕辯護和更換辯護人加以必要規范,將極大影響庭審正常開展。當然,根據該條第五款的規定,如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后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則不予準許。
咨詢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任夢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郭魏
問題2:律師因排期沖突等原因申請調整開庭時間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活動。“一張網”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微信小程序端和PC端)和統一辦案系統具備開庭排期和沖突避讓功能。在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在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要充分利用該功能,優化開庭日程安排,提高排期沖突避讓成功率,使律師有較充足的時間到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司發〔2015〕14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予以考慮并調整日期,決定調整日期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據此,對于律師確因排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調整開庭時間并提供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調整開庭日期。具體操作之中,律師如果發現存在開庭日期沖突的,應當將開庭日期沖突情況告知人民法院,申請其中一個法院調整開庭日期。律師自行協調不成的,可由兩個人民法院溝通協調,保障臨近審理期限或者確定開庭時間在先的案件優先開庭。
咨詢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舒瀅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楊鴻
問題3:實習律師是否可以獨立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答疑意見:實習律師是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由于其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尚不屬于律師。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習人員不得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不得開展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是律師享有的執業權利。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委托為辯護人的律師依法享有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而實習律師尚不屬于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被委托為辯護人,相應地,不能以辯護人身份行使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同時,《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法〔2013〕283號)第十六條第二款亦規定:“律師持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由于實習律師未取得律師執業證,依據上述規定也不能獨立前往法院閱卷。綜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雖然具有一定的事務性,但系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的重要基礎。為確保律師履職盡責,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關工作不宜交由實習律師獨立進行。當然,實習律師可以協助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從事輔助性工作。
咨詢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 陳莉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郭魏
問題4:對于實習律師參與庭審的,裁判文書應當如何表述?
答疑意見:實習律師是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由于其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尚不屬于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司發〔2015〕14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實習律師可以以律師助理身份參與訴訟,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可以隨律師參與庭審,從事輔助工作,但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因此,裁判文書不宜將實習律師列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考慮到律師協會對實習律師進行工作業績考核的實際需要,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的審理經過部分,將實習律師作為律師助理予以表述。有必要提及的是,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基于此,與前述情形不同,對于實習律師從事辯護或者訴訟代理活動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如以近親屬身份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被列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咨詢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翟天田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楊鴻
日期:2025-11-6 9:40: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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