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6-26 10:45:59 人民法院報
問題1:緩刑考驗期限的起算日是判決生效之日還是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之日?判決生效之日至報到之日的期間,是否計入緩刑考驗期限?
答疑意見:緩刑考驗期限的起算日應當是判決生效之日;判決生效之日至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之日的期間,應當計入緩刑考驗期限。主要考慮:其一,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據此,緩刑考驗期限的起算日,應當是判決確定之日,而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抗訴的,上訴、抗訴期滿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判決、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其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據此,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該犯罪分子應當自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法律專門規定十日的期間,以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去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作出裁判的法院與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工作銜接,故而該期間應當計入緩刑考驗期限。其三,如果判決生效之日至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之日的期間不計入緩刑考驗期限,就與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一致,且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利;同時,對于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處理規則,人為制造了空檔期,不利于法律的統一適用。
咨詢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侯天柱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 宋頤陽
問題2:電子商業匯票線上簽收并選擇“線下清算”后,承兌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是否喪失對前手其他背書人的追索權?
答疑意見:票據屬于文義證券,具有要式性、文義性,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票據上的記載為準。票據法第二十六條等多個條文體現了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堅持票據的文義性,有利于解決票據流通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簡化流通方式,強化付款保證,提升融通安全。雖然電子票據產生于票據法頒布之后,但其相對傳統紙票而言只是發展而非顛覆,票據行為形式雖有所變化,但規則和原則未發生改變,仍應遵循票據文義性的要求。判斷票據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仍然要以電子票據系統記載的各項信息為事實基礎。
電子商業匯票的持票人線上提示付款后,承兌人線上進行了簽收,雙方協商選擇了系統中的“線下清算”方式,票據狀態顯示“已結清”。在此情況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關于清算方式和票據狀態的記載明確、清晰,足以讓票據其他當事人對該票據系統的記載信息產生信賴,可據此對票據權利義務進行確認。故雖然承兌人線下實際未付款,持票人實際未獲得全額清償,但因票據狀態顯示已結清,相關操作獲得了持票人的認可,持票人票據權利可視為已實現。為維護票據關系所承載的交易安全,持票人再向原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持票人可按照線下清償協議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咨詢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張 競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張小潔
問題3:如何把握《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關于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的認定問題?
答疑意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為《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協定之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中的“行為能力”,不完全等同于我國國內法下的行為能力,還包括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在內。判斷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應當依對其適用之法律,即按照沖突規范確定相關準據法。
《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under some incapacity)應理解為缺乏契約能力(lacking the power to contract)。在具體適用中,應當審查的范圍包括是否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審查應當依據對其適用之準據法進行。比如:1.關于當事人能否代表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表公司屬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組織機構等事項,應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登記地法律。被代表的公司登記地若在中國境內,應當適用中國法判斷。2.關于當事人能否代理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理公司的認定,應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例如:當事人在法國簽訂的代理協議,應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即法國法律來判斷。依據法國民法典關于代理關系的規定,公司有義務提供公證書、私署文書、信件、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委托代理關系成立。
綜上,《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包括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經審查,如認定當事人無權代表或代理公司簽訂仲裁協議,則仲裁裁決符合《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網站于2024年12月刊載的第1916號案例——I某有限責任公司、北某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協外認2號)亦闡釋了這一規則。
咨詢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 陳 石
答疑專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黃 曦
日期:2025-6-26 10:45:5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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